單位會計工作管理的責任主體
單位會計工作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單位負責人。
我國《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並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稱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也稱法人代表〕、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國家機關的最高行政長官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
會計人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會計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會計人員任免管理、會計人員調遷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等。
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離不開健全合理、科學完整、行之有效的內部計算管理制度。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是指,單位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指定的,用於規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工作和會計行為的具體制度和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