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參與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編制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制訂職工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全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對職業培訓機構與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牽頭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的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依法行使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職權,制訂全市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及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實施國家、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根據國家、省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研究制訂本市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參與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的相關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研究制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綜合管理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貫徹實施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中央、省和南通市關於部門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檢查、督促軍轉幹部安置後政治、生活待遇政策的貫徹落實。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有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策獎勵制度。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訂本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十)貫徹實施國家、省關於農民工的有關政策,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系統規劃建設,定期申報、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監察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後勤工作;負責本系統檔案管理;承擔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下屬單位黨群工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協助局領導對機關、下屬單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系統規劃建設。研究制訂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加強黨風廉政責任制、行風和軟環境建設,糾正部門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及違紀案件查處;負責本系統行政監察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行政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能力建設工作。承擔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辭職辭退、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對公務員法規和相關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指導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會同組織部門擬訂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競爭上崗和定期交流輪崗方案、培訓規劃和計畫、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按法律程式由市政府提請人大任免和市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任免手續。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軍官轉業安置科
貫徹執行上級下達的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在啟部、省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中央、省和南通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承擔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規劃財務科)
參與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編制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政策措施;組織社會保障基金內部審計工作;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本局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牽頭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失業保險科)
擬訂全市就業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勞動者平等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綜合管理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工作;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負責對全市職業培訓機構與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貫徹實施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負責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企業職工跨地區調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科技人員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稱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辦全市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申報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政策;指導全市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建立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按規定承擔全市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八)養老保險科
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省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準,定期公布本市社會保險計發基數,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特殊工種及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初審工作。指導和監督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建立全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並依法實施。
(九)醫療工傷保險科
統籌擬訂全市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生育保險社會統籌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征繳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負責工傷認定工作;組織開展勞動能力鑑定體檢工作;選擇和確定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對全市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
(十)勞動保障監察科(調解仲裁管理科、法制科)
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市重大案件;協調處理全市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統籌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負責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宣傳和培訓;負責制訂本系統內的依法行政工作計畫及行政執法責任制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及上報備案工作;對本系統行政執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系統重大行政處罰聽證和報備工作;承辦本機關申請的行政複議或涉訟法律事務;負責行政許可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初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