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商用密碼產品使用行為,根據《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商用密碼產品,是指採用密碼技術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安全認證的產品。
第四條國家密碼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商用密碼產品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對不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保護或安全認證的,均可以使用商用密碼產品。
使用商用密碼產品,應當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商用密碼產品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應當使用國家密碼管理局準予銷售的商用密碼產品,不得使用自行研製的或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
國家密碼管理局定期公布準予銷售的商用密碼產品目錄。
需要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應當到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單位購買。
購買商用密碼產品應當向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單位出示本人身份證,說明直接使用商用密碼產品的用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以及產品用途,提供用戶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需要維修商用密碼產品的,應當交該產品的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維修。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確因業務需要,必須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與境外進行互聯互通的,經國家密碼管理局批准,可以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應當事先填寫《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登記表》,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登記表》進行審查並報國家密碼管理局。
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登記表》進行審核。準予使用的,發給《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準用證》。
《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準用證》有效期3年。
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地址、密碼產品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辦理《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準用證》更換手續。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終止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的,應當自終止使用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並交回《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準用證》。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使用的密碼產品需要從境外進口的,應當申請辦理《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
密碼產品入境時,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海關憑此辦理驗放手續。
用戶不得轉讓其使用的密碼產品。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登記表》、《使用境外生產的密碼產品準用證》、《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由國家密碼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