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是為查明商標評審案件有關事實,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5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自2017年5月4日起實施。

政策全文

工商總局關於發布《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的公告
工商辦字〔2017〕65號

為進一步推進商標評審便利化改革,規範評審案件口頭審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等有關規定,工商總局制定了《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工商總局
2017年5月4日

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查明商標評審案件的有關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標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第三條 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對案件有關證據存在疑問,認為應當進行當場質證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進行口頭審理。請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進行口頭審理。

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但根據案件書面材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實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不進行口頭審理,並在評審決定、裁定中予以說明。

第四條 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提出評審申請時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併提出。

第五條 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需要,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對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第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日期、地點、合議組組成人員、口頭審理程式、口頭審理參加人的權利義務等事項。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口頭審理回執。申請合議組組成人員迴避的,應隨回執一併提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的,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有關當事人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缺席審理或者取消口頭審理。

第七條 參加口頭審理的各方人員,包括委託代理人,不應超過兩人,但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口頭審理進行前,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辦公場所、官方網站或者報紙、期刊上對口頭審理案件的有關信息予以公告。

第九條 口頭審理工作由承辦案件的合議組負責,合議組應當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設合議組組長一名。

第十條 口頭審理開始前,合議組應當核對口頭審理參加人員的身份信息,確認其參加口頭審理的資格,並宣布口頭審理紀律。

第十一條 口頭審理由合議組組長主持。合議組組長宣布口頭審理開始後,口頭審理調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合議組成員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明確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

(二)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

(三)被申請人答辯。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將其在評審程式中提交的全部證據在口頭審理時出示,由對方當事人質證。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第十四條 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口頭審理可以請證人到場作證。證人不得旁聽口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第十五條 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必要時,可以要求證人進行對質。

當事人經合議組許可,可以詢問證人。

第十六條 口頭審理結束前,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陳述。最後意見陳述後,口頭審理結束。

第十七條 口頭審理過程中,有關當事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出審理的,或者因妨礙口頭審理進行被合議組責令退出審理的,合議組可以缺席審理,並就退出審理的事實進行記錄,由當事人或者合議組簽字確認。各方當事人均退出口頭審理的,口頭審理終止。

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或者有和解意願的,口頭審理終止。

第十八條 書記員或合議組組長指定的合議組成員應當將口頭審理的重要事項記入口頭審理筆錄。除筆錄外,合議組還可以使用錄音、錄像設備進行記錄。

口頭審理結束後,合議組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後應當由當事人簽字並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口頭審理筆錄中註明。

第十九條 口頭審理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被申請人”包括不予註冊複審案件中的原異議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並實施《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麼是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

答:評審案件口頭審理是一種不同於書面審理方式的案件審理模式,是對書面審理的補充。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一般實行書面審理。但基於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商評審可以根據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決定對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按照《辦法》的規定,口頭審理是在商評審的主持下,由案件當事人對相關證據當場進行質證,以確定證據效力,便於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較複雜的案件事實,保障評審案件的公正審理.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的制定過程及背景

答: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口頭審理。商標評審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口頭審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依據上述規定,商評審於2013年開始啟動《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的制定工作。經深入研究、反覆論證以及多次委內討論並徵求商標局、中華商標協會等多個部門意見後,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並於2017年1月22日至2月4日在工商總局官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8家單位及個人提出的14條意見。我們對收集到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歸納,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接納,形成了《商標評審口頭審理辦法(送審稿)》。總局法規司從程式、內容及職權範圍等方面對該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後認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此後,經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該《辦法》予以公布實施。

問:評審案件口頭審理程式應如何啟動?

答:依《辦法》規定,啟動口頭審理程式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商評審根據案件需要,依職權主動啟動的口頭審理;另一種是當事人向商評審請求進行的口頭審理。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請求的主體應當為評審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主體不能請求啟動口審程式;二是請求的形式需是提出書面申請的方式;三是請求的理由應是對案件的有關證據存在疑問,認為有進行當場質證的必要並作具體說明;四是請求的期限,《辦法》第四條規定,評審案件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提出評審申請時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評審提出;評審案件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在向商評審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併提出。

上述四個方面中,第三方面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充分說明當場質證的必要性並獲得商評審的認可,口頭審理才有可能進行。考慮到當前評審案件審理任務仍然很重,商標法亦對案件審理期限作出規定,因此,對於根據書面材料已足以查明事實的案件,商評審將不再進行口頭審理,以確保案件審理效率,及時解決商標爭議。對於不需要進行口頭審理的,商評審將在相應的決定或者裁定中予以說明。

問: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當事人參加口頭審理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及時提交回執。依《辦法》規定,商評審決定進行口頭審理時會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商評審提交回執。如申請合議組組成人員迴避的,應隨回執一併提出。當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的,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此時,商評審可以決定缺席審理或者取消口頭審理;

二是要注意遵守口頭審理的程式和紀律。《辦法》對口頭審理程式作了詳細規定,包括口審前的人員確認、口頭審理調查、質證、意見陳述、口頭審理筆錄確認等環節。《辦法》亦規定了參加口頭審理的若干紀律,如當事人未經許可中途退出審理或者因妨礙口審進行被合議組責令退出審理的,合議組可缺席審理。各方當事人均退出口頭審理的,口審終止;同時,口頭審理時,未經商評審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等。詳細的口頭審理紀律也在進一步研究制定過程中。為確保口頭審理順利進行,真正實現口頭審理的目的和效果,口頭審理參加人要注意遵守以上程式和紀律要求。

此外,按照《辦法》規定,參加口頭審理的各方人員,包括委託代理人在內,不超過兩人。對於因情況特殊,需要增加參加人員的,需經商評審同意。對於需要旁聽口頭審理的,也需經商評審同意。

問:當事人請求進行口頭審理需要繳費嗎?

口頭審理僅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而採用的一種審理模式,不需要額外繳費。

問:《辦法》發布後,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為促進《辦法》的有效實施,充分發揮口頭審理模式在評審案件審理中的積極作用,我們將認真做好口頭審理相關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實施工作,包括口頭審理場地布置、安保人員配備、口審工作制度制定、公告及通知程式的完善等措施,以便於口頭審理活動的依法有序開展。

徵求意見

工商總局關於《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查明商標評審案件有關事實,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通過首頁右側“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欄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商標評審委員會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4日。

附屬檔案: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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