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標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9-01-08
【生效日期】2009-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部門規章
【檔案來源】法律百科網
商標網上申請試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通過網際網路以電子檔案形式提出商標申請(以下簡稱商標網上申請)的有關程式和要求,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制定的商標網上申請流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通過中國商標網(http://www.ctmo.gov.cn)以商標局規定的檔案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範和傳輸方式提交申請檔案。
第四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填寫申請信息。
第五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申請信息以商標局的資料庫記錄為準。
第六條 商標申請人可以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組織辦理。通過商標代理組織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視為商標申請人與商標代理組織存在委託代理關係。
第七條 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符合《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不違反《商標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並具備線上支付商標申請費的技術條件。
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代理組織,應應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並在商標局備案。
第二章 商標網上申請
第八條 由於技術原因,商標申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網上申請:
(一)商標局公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注意事項》所規範的商標註冊申請;
(二)有優先權訴求的商標註冊申請;
(三)人物肖像的商標註冊申請;
(四)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沒有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商標註冊申請;
(六)外國人或外國企業作為商標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未委託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商標申請人參照本項規定辦理。
(七)其它暫不宜採用網上申請的商標註冊申請。
第九條 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在提交商標網上申請時,使用本人或其委託的付款人的銀行卡立即線上足額支付商標規費;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應當足額預付商標規費。
商標局對付款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書數據和足額繳納商標申請費的信息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書數據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申請人或受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未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商標申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登錄中國商標網對其提交的商標申請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提交成功的電子申請書數據的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後,除商標網上申請是在試用過渡期內提交的或商標局規定應當遞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的外,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無需再就同一件商標申請向商標局遞交書面申請書和其他書面申請材料,否則,視為另一件商標申請。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後,商標網上申請是在試用過渡期內提交的或商標局規定應當遞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的,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商標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遞交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遞交期限沒有規定的,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託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商標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妥善保存委託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和委託書原件,有關書件應當經委託人簽章。商標註冊與管理工作需要時,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自接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遞交。
第十四條 商標網上申請的接收時間為法定工作日的 8:00至16:30。但因故臨時調整的,將在中國商標網予以公告,並以公告中標明的時間為準。
商標網上申請的接收時間以外提交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因所提交的申請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所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嚴禁向商標局的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傳送計算機病毒或以任何手段進行網路攻擊。因傳送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造成後果的,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商標局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將暫停其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
(一) 違反本辦法第四、六、七、九、十三、十四條規定的;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期向商標局遞交相關紙質申請材料或者遞交的紙質申請材料與商標局的要求不一致的;
(三) 提交的商標網上申請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的;
(四)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因拖欠商標申請費用導致商標申請被不予受理的;
(五) 具有不誠信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上述暫停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的情形妥善解決後,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使用。但是,暫停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將停止其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
(一)連續2年內被暫停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受理的業務類型和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網上申請的具體事宜由商標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條 在商標網上申請試用期間,商標局採用對試用單位日申請量適度限制的做法,並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逐步放開限制。具體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