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依法成立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
原則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商業銀行的經營一般至少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體現在流動性方面,而流動性則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在三者之問尋求有效的平衡。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會效益,這是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經營原則。
2.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的原則。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其一切經營管理事務,自主參與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原則。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存款人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係到銀行自身的經營。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護,他們就選擇其他銀行導致該銀行退出市場。
4.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往來,應以平等自願為基礎,公平交易,不得強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條件,雙方均應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義務。
5.嚴格貸款人資信擔保,依法按期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營業,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7.公平競爭
8.依法接受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