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持續監管包含著豐富的內容,它是銀行監管當局通過科學的機制設計和有效的運行系統不斷推進監管能力和監管效率持續提升,並以此促進銀行業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過程。從外在形式上看,持續監管主要表現為監管行為和效果在時間上的連續;從內在本質上看,持續監管應包括理念先導、目標定向、核心定位、機制定軌、技術支撐、約束糾偏六大內涵。
1、理念先導。我國銀行業目前在監管理念上要強調以下兩點:一是理念的啟導性,二是實踐的差異化。對有問題銀行要側重於合規性監管,對良好銀行則側重於風險為本監管和承諾式監管;對法人機構重點做好資本為本監管,對非法人機構則重點做好風險為本監管。
2、目標定向。監管目標包括宏觀目標和微觀目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總則部分明確銀行監管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3、核心定位是風險為本監管。
4、機制定規。監管運行機制是指保證監管工作有序運行並實現有效監管目標的銀行業監管工作制度、規範、辦法及組織形式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
5、技術支撐,體現為監管部門運用科學的監管理念、知識和國際先進經驗組織開展監管活動,使監管活動在最短時間內以最小的監管成本獲取最佳監管效果。
6、約束糾偏。優良的制度約束是持續監管有效實施的制度保證,核心體現在三大約束糾偏上,即信息糾偏、負外部性糾偏和非理性糾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