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香港《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業後1個月內,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並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如登記資料有所變更,經營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
通俗意義上講,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相當於內地公司的稅務登記證。
適用情形
包括:
1、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
2、為 會員提供設施、服務及專用處所,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 ;
3、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有限公司,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
4、所有在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其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
5、惟單就職位或受僱工作的人士,不會被視為經營業務,亦無須辦理登記 。
展示
經營業務人士必須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展示於營業處當眼的地方,以便有關當局人員隨時查閱。獲局長授權的督察具有權力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其有理由相信正有業務在該處經營的處所,並在該處所作出所需的檢查及查詢。
收費基準
商業登記證分一年有效期及三年有效期兩種,費用固定及以登記證的開始生效日釐訂。對於新開業的業務,其首張登記證的開始生效日期是有關業務的開業日期,不是申請商業登記或分行登記日期。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首張商業登記證的開始生效日期是它的註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