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市區商品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國有商業用地上開辦的市場,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經改造提升並驗收合格後,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市場經改造提升並驗收合格後,符合市場舉辦條件的,按規定程式提供相關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房屋建成後符合市場舉辦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杭政辦函[2010]19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妥善解決市區商品專業市場與城市總體規劃不相符,以及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不齊全等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專業市場管理,促進市區商品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根據市區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商品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規劃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會議紀要》(市委紀要[2010]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市區商品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保留市場的處理意見

(一)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市場的原則性處理意見。
在國有商業用地上開辦的市場,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經改造提升並驗收合格後,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二)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規劃的市場的原則性處理意見。
1.在國有非商業用地上開辦的市場,實施經營性用地開發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拍掛公開出讓方式取得市場土地使用權,並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2.對在國有工業、綜合等性質用地上開辦的市場,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使用年限要求,繼續保留原用地性質的,經規劃部門批准,可臨時改變為商業服務業用地性質。同時,用地單位按照規定補繳土地收益差價,並書面承諾,如遇城市建設需要,無條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按照原用途標準進行補償。市場經改造提升並驗收合格後,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3.在國有非商業用地上開辦夜市、節假日臨時市場等特殊業態的市場,經區政府批准、改造提升並驗收合格後,辦理市場名稱登記證。
4.在集體土地上開辦的市場,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杭州市區留用地管理的補充意見》(杭政辦[2006]10號)的規定,待該地塊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後,使用留用地指標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通過公開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市場經改造提升並驗收合格後,符合市場舉辦條件的,按規定程式提供相關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5.對實際經營用途與土地規劃用途不符的市場,根據規劃可以實施經營性開發的,通過公開招拍掛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以借鑑“龍翔模式”實施開發。房屋建成後符合市場舉辦條件的,按有關規定提供相關審批驗收資料,由相關部門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市場名稱登記證。
6.對因城市建設等重要原因暫不能進行市場整合改造提升但又必須保留的市場,在確保全全特別是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經區政府批准後,按規定辦理市場名稱登記證延期手續。

搬遷或撤銷市場的處理意見

(一)對不符合規劃必須搬遷或撤銷的市場,區政府應督促市場舉辦者儘早實施搬遷或撤銷,無法如期實施搬遷或撤銷的,應實施關停。市場關停後,由區政府處理好相關遺留問題。
(二)因城市建設需要實施搬遷或撤銷的市場,如區塊規劃未明確具體實施時間的,在確保全全特別是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經區政府批准後,按規定期限辦理短期市場名稱登記證延期手續。

辦證原則

在根據本通知精神處理市場辦證問題時必須堅持三個原則:
(一)先達標、後辦證。整合改造提升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土地證、房產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二)先辦土地證、房產證,後辦消防證。
(三)未進行整合改造提升的市場,必須經政府、業主、舉辦者、經營戶多方承諾並辦理立項手續後,在確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由區政府審批,辦理短期市場名稱登記證延期手續。

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落實工作責任,協調解決改造提升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加大推進力度,確保5年內圓滿完成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
(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開展市場整治的重大意義,尤其要向市場業主和經營戶進行深入宣講,盡力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確保整治工作順利推進。特別在關停、搬遷、撤銷市場的過程中,做到工作細緻、方案周密、責任到位,確保不出現重大的不穩定問題。
(三)各區政府作為解決商品專業市場建設歷史遺留問題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對轄區內的市場逐個進行研究,採取“一場一策”、分類實施的辦法,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私營和個體經營戶的利益關係。要進一步強調市場舉辦者是確保消防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人,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督促市場舉辦者切實承擔責任,一旦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切實把不利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各區政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對屬地所有市場進行梳理歸類,明確整治要求及完成期限,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各區政府和市各職能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訂完善具體操作規程,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涉及市場名稱登記證的申領、跨行業經營和地址變更等問題,必須由各區政府批覆同意後予以辦理,並報市區市場整合改造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本通知的實施期限為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由市區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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