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2007年5月國務院通過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商業特許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契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契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定義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2007年5月國務院通過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範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