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存在原則

商業存在的原則要求外商在中國境內從事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活動,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批准與登記,在核准的範圍內活動。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追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應當遵守商業存在原則,依法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按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一、定義

商業存在的原則要求外商在中國境內從事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活動,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經批准與登記,在核准的範圍內活動。

二、根據

《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追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對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產開發商和經營活動。
《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應當遵守商業存在原則,依法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按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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