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資發〔2011〕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監督辦、各直屬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促進森林科學經營和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關於商品林採伐限額節餘可以結轉使用的規定,我局制定了《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深化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促進森林科學經營和合理利用,規範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的申請主體為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以下簡稱“編限”)單位,非編限單位不得作為主體申請結轉。
第三條 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限於限額執行期內。當年有節餘需結轉的編限單位,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
第四條 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應當本著申請自願、情況真實、程式規範、管理嚴格、公開透明的原則,按以下規定提出申請:
(一)以縣為總體編限單位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單獨編限的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三)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編限單位,由所在省級林業(森工)主管部門匯總核實後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四)其他編限單位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的申請程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門規定。
第五條 申請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商品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結轉使用商品林採伐限額的數量、類型、申請理由、保障措施等;
(二)其他證明商品林採伐限額確有節餘的相關材料。
第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收到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驗,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批覆。
實地核驗辦法參照國家林業局《商品林採伐限額執行情況檢查方案》(資用字〔2003〕20號)的規定執行。
經批准結轉使用的採伐限額,由申請主體所在地林業主管部門在當地進行公示。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編限單位,不得批准結轉:
(一)申請材料失實和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結轉採伐限額數量大於實際節余采伐限額數量的;
(三)發生亂砍濫伐、亂占林地、毀林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重大案件的;
(四)在有關森林資源核查、檢查中,發現突出問題的。
第八條 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後的使用管理按國家相關的法規和政策執行。
除天然林採伐限額可以用於人工林採伐、森林主伐限額可以用於商品林撫育採伐和其他採伐外,其餘採伐限額結轉前後結構類型應當保持一致。
第九條 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的監督管理,加大核查檢查力度。發現弄虛作假、不按規定使用結轉採伐限額、造成超限額採伐或者森林資源破壞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林業局各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商品林採伐限額結轉使用統計結果和相關情況,於次年5月底前報國家林業局,同時抄送國家林業局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