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海[吉林省長春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長]

唐文海[吉林省長春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長]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唐文海,原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長,2012年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人物事件

吉林省長春九台市(現九台區)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長唐文海接受親戚請託,利用職權為因聚眾鬥毆被抓的該親戚之子“活動”,並收受27萬元錢財。

4月5日,長春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唐文海“沒有為請託人朱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抗訴請求,認為唐找檢察院的人幫忙時,朱某之子等人是否能夠釋放系不確定的,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唐文海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4月11日,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公布了這一判決。

法院宣判

九台區檢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8月,唐文海在擔任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長期間,其親屬朱某(另案處理)的兒子因聚眾鬥毆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朱某找到唐文海請求其幫助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

唐文海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朱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最終朱某之子等15人被附條件不起訴,得以釋放。唐文海在此過程中共收受了朱某給予的27萬元。

九台區法院一審認為,唐文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受賄罪,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唐文海對此判決不服,認為自己沒有為請託人朱某謀取不正當利益,且對涉案27萬元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犯罪,故抗訴至長春中院。

長春中院二審查明,唐文海任九台市看守所所長期間,其親屬朱某請託其找人幫忙將正在被羈押的涉嫌犯聚眾鬥毆罪的朱某之子等人早日釋放。唐文海受此請託後,利用其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又請託九台市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唐某某提供幫助。此干擾案件辦理的行為,係為請託人朱某提供違法性幫助。

長春中院認為,雖後來九台市檢察院依法對朱某之子等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但唐文海請託唐某某提供幫助時,朱某之子等人是否能夠釋放系不確定的。唐文海通過為請託人朱某提供違法性幫助,為朱某謀取不確定性利益,應依法認定唐文海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故對該抗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此外,長春中院還認為,朱某系唐文海親戚,其多份證言均證實唐文海在收受其給予的涉案27萬元錢款時,並無拒收的行為。唐文海在庭審中供認其知道請託人朱某的家庭住址。唐在收受朱某給予的27萬元後,能夠退還或上交而不予退還或上交,直至案發,其非法占有該錢款的故意明顯。綜上,裁定駁回唐文海的抗訴,維持原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