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溫州商會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一條

商會簡介

冀東沃野,北依燕山,南濱渤海,西鄰京津,物產豐富,人傑地靈。改革初期,一代溫州青年踏入這片熱土,謀生存,求發展。他們自強不息,勤勞樸實,艱苦奮鬥,敢為人先,緊跟時代,一往無前。經過二十年的創業發展,目前,在唐溫商已逾萬人,企業千餘家,主要從事高低壓電器、泵閥、服裝、鞋帽、眼鏡、黃金珠寶、美容美髮用品、食品加工及房地產等行業。溫州商人已遍布全市各縣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溫商中的有識之士發起成立唐山市總商會溫州商會,開創了溫州商會的新紀元。承蒙唐山、溫州兩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社會各界的關心厚愛,全體同仁的無私奉獻,溫州商會由無到有,由小到大,在探索中不斷發展。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唐山市溫州商會由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成為法人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共唐山市委統戰部及其委託的唐山市工商聯(總商會)。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中共唐山市直機關黨工委同意,批准成立中共唐山市溫州商會黨支部,隸屬於中共唐山市委統戰部機關委員會。本會堅持為會員、為政府、為社會服務的宗旨,積極為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代表和維護在唐溫商合法權益,為會員和同鄉排憂解難;支持投資創業,擴大發展;引導會員熱心公益事業,努力回報社會。商會多次被唐山市工商聯、總商會評選為先進商會,被路南區委、區政府評為“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特殊貢獻單位”;被河北省工商聯評選為“基層組織建設先進單位”。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唐山市溫州商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勝利召開,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第二屆理事會承前啟後,繼往開來,以和諧、發展做為主題,致力於改善辦公環境,深化維權服務,探索項目興會,全面加強建設,取得驕人業績。2007年度被唐山市工商聯、總商會評為“先進商會”;2008年度分別被唐山市工商聯和河北省工商聯評為“先進商會”;被河北省紅十字會授予“榮獲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奉獻獎”。
二00九年八月九日,唐山市溫州商會召開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本屆理事會堅持項目興會,促進共同發展,全面建設,打造溫商家園為主要任務。聘請市人大副主任董寶泉,市政府副市長於山,市政協副主席、市委統戰部部長張艷春,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市總商會會長翟久玉,擔任顧問;聘請市商務局局長王志軍,遷西縣人民政府縣長王正英,市建設局副局長尹靜,市公安局副局長艾文慶,曹妃甸工業區管委會副主任王雪增,市信訪局副局長王長銘,市工商聯副主席符曉光擔任名譽會長;聘請莊玉龍為榮譽會長。
唐山市溫州商會決心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設科學發展示範區和人民民眾幸福之都”的號召,積極參加第二故鄉的經濟建設,努力開創商會工作的新局面。

商會文化

王者商道,驚起秋濤萬丈駭浪
推動溫州發展最寶貴的資源是溫州人精神,溫州30年走過的路,就是一條敢為人先,創新發展之路,溫州人的骨子裡充滿了甌越文化的原始張力,溫州人的血液里始終流淌著祖先波及大海的智慧和精明,溫州人精神的特質,就是一種生生不息的實踐理性和創新精神。
博者通天,集聚四海志同豪傑
繁榮的都市看生活,多彩的生活看商業。在唐山商業領域裡,哪裡有市場,哪裡就有溫州人。在改革開放前30年獲得市場經濟真經的第一代溫州企業家告誡他們的子女哪裡千古流傳的哲理---上蒼總是眷顧勤奮的人。溫州人在行動—加快進行產業機構調整,引入職業經理人制度,從濃厚家族企業色彩的企業向現代管理的企業邁進。
仁者明治,一解百家難為之惑
受永嘉學派中利與義兩者關係的影響,溫州商會一直存在幫助弱勢群體的意識。眼下的溫州商界,“抱團”,“突圍”是最熱門的兩個詞語。在商會的平台上,企業可以互相支持,你有什麼項目不能做,可以分給有實力的同鄉。商會,對於企業發展集思廣益,大有裨益。
德者明理,循遵商務必守之章
想一萬條,不如扎紮實實實做一條!溫州民間俚語:“低頭拉車,抬頭看路“,溫州人的性格里,有一種輸得起的精神,無論是個體還是集體,很多成功的溫商回顧他們的創業歷程,說的最多的一句就是:只要認準了一個方向,我就要走下去,再苦,再難,都不放棄。溫州人的經驗告訴他們,市場經濟沒有捷徑,成功的路子只有一條---一分耕耘,一分收穫。
有者善交,好結天下各路之朋
溫州人信奉朋友就是財富,有義就有利。他們和朋友間的利益並不是直接金錢的交往,而是互相幫助。藉助政策和政府的公關需求,鞏固企業的根基,已經成了溫州商人的“共識“,善於利用關係資源的溫州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輕鬆地眺望廣闊的商業獵場。
謀者善斷,審視今朝慮在百年
態度決定人生,財富只為發現者而生。溫商憑著“白天當老闆,晚上睡地板“的吃苦耐勞的傳統,憑著“一有土地就發芽,一有陽光就燦爛”的生存毅力,憑著“有機會抓機會,沒有機會就創造機會”的市場眼光,成為一個特別的市場經濟,民本經濟的標本。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唐山市溫州商會
英文譯名:TangShan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TSWZ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溫州籍在唐山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民間商會。堅持自願入會、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理會務,實施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傳統美德和溫州精神,代表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通過組織協調和發揮中介作用,為促進唐山、溫州經濟發展、商貿合作和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隸屬關係: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唐山市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唐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唐山市路南區和平路12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提高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鼓勵會員熱心公益事業,回饋社會。
(三)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會員的經營活動,幫助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經濟糾紛,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四)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
(五)組建同業組織,協調同業關係,提供經濟信息,提高會員企業經濟效益。
(六)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受理委託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為唐山、溫州兩地的經貿合作牽線搭橋。
(七)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唐山地區的溫州籍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者,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理事會批准;
(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五)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政府和本會形象的一切活動,維護本會的信譽和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年富力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登記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負責研究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常務會長會議,負責制定預案,召開各種會議,並分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和常務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公室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會議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資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9日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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