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區震後危舊平房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條件,提高居住水平,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路南區、路北區、古冶區、開平區、豐潤區、丰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成區內,國有土地上且列入危舊平房改造範圍的平房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舊平房是指震後復建時期,在國有土地上,用恢復建設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金建設的,由房管部門或其他單位管理的公有平房住宅和各自樓。
國有土地上自建的平房住宅,一併納入危舊平房改造範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對象為被列入改造範圍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和租賃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四條 按私有房屋產權初次登記或現公有住房租賃有效憑證記載的套數對應補償安置。
第五條 安置(置換)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於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第六條 安置住房面積大於90平方米,且實際居住人口較多的,可安置兩套住房,面積合併計算。
第二章 私有住房的拆遷補償安置
第七條 私有住房的拆遷補償安置由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按比例置換、產權共有四種方式之一。
第八條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結構、新舊程度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貨幣形式一次性給付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安置。
第九條 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住房和安置住房均由同一房地產評估機構按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計算被拆遷住房貨幣補償金額和安置住房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第十條 採取按比例置換方式的,置換標準按被拆遷住房產權登記面積計算。
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置換面積標準為:原始設計住房內無廚房、衛生間的平房為產權登記面積的1.5倍, 各自樓和原始設計住房內有廚房或衛生間的平房為產權登記面積的1.4倍。其他區的置換比例在具體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安置住房中,置換標準面積部分不找差價,結算層次差價;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換標準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含置換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時,45平方米以內超出置換標準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購買;超出置換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價格購買,但所購面積不能超過10平方米。被拆遷人選擇低於置換標準面積的住房時,減少面積部分按限定價格計算,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十一條 採取產權共有方式的,安置面積標準同按比例置換方式的置換面積標準。安置住房時,按安置標準面積上靠面積最接近的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標準面積部分不找差價,結算層次差價,為私有房產性質;超出安置標準面積部分,為公有產權,租金執行屆時省政府規定的公房租金標準。
被拆遷人入住兩年內購買公有產權部分的,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含安置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時,45平方米以內超出安置標準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購買;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價格購買。
入住兩年後購買公有產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購買。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僅有一套住房且為私有房產,安置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被拆遷人不再繳納房款;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按對應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相應規定辦理。
安置標準部分和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結算層次差價。安置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45平方米(含)以內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交納層次差價。
第三章 租住公有住房的拆遷安置
第十三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按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分配,並按租賃政策與住房產權單位建立租賃關係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租賃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選擇按舊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購買安置住房的方式;還可以按舊公房出售政策購買被拆遷住房,然後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按比例置換、產權共有四種方式之一。
第十四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經住房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同意租住的,被拆遷人應騰退被拆遷住房,但拆遷時給予政策優惠,可以選擇按我市2000年4月1日實施的舊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購買安置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租賃安置住房的方式。
第十五條 分配其他公有住房後應騰退而至今未騰退被拆遷住房的、私下受讓被拆遷住房的、1999年12月31日以後入住被拆遷住房的,居住人應騰退被拆遷住房。但居住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六條 採取按舊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購買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積標準同按比例置換方式的置換面積標準。
原有住房超出房改住房控制標準的面積(以下稱超房改面積)計入安置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標準面積減去超房改面積,按舊公房出售政策購買;超房改面積按優惠價格購買。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含安置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時,45平方米以內超出安置標準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購買;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價格購買,但所購面積不能超過10平方米。
第十七條 採取租賃安置住房方式的,安置面積標準為被拆遷住房產權登記面積加15平方米。安置住房時,按安置標準面積上靠面積最接近的住房。
安置住房中,安置標準面積部分執行我市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其他部分執行省政府規定的公房租金標準。
原有住房超房改面積的,計入安置住房,並在安置住房租賃契約中註明超房改面積的數值。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符合條件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採取租賃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後購買安置住房的,安置標準面積減去超房改面積部分,按屆時舊公房出售政策購買;其他部分執行以下規定:
入住兩年內購買的,超房改面積按優惠價格購買;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含安置標準面積不足45平方米時,45平方米以內超出安置標準面積部分),按優惠價格購買;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限定價格購買。
入住兩年後購買的,均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購買。
第四章 安置住房置換面積標準及相關價格
第十九條 安置住房優惠價格參照成本價格確定,限定價格按照低於安置住房周邊商品住房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原則確定,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按房改政策購買安置住房的,單方造價按每平方米1450元計算。
安置住房優惠價格和限定價格由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許可權會同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在具體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條 置換和購買安置住房需按安置住房總建築面積結算層次差價。
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六層安置住房層次調價款以安置住房優惠價格為基數,層次調價係數為:一、二、三、四層分別上調5%、13%、14%、5%,五層下調7%、六層下調30%;高層及小高層住房層次調價係數或調價款,根據樓房層數,在具體拆遷補償方案中明確。
按舊公房出售政策購買安置住房時(含採取租賃安置住房方式,入住後再購買安置住房的),計價公式中的調價係數不計算層次差價;層次調價款按上述規定另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現行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2元,現行省政府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3.5元,屆時公房租金標準按省、市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開平區、豐潤區、丰南區、古冶區安置住房按比例置換的標準(開平區除外)、單方造價、優惠價格、限定價格、地下室價格、租金標準、層次調價款計算方法等由各區震後危舊平房改造領導小組根據各區實際擬定,經市區震後危舊平房改造領導小組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採取產權調換、按比例置換、按舊公房出售政策直接購買的安置住房為完全產權。
採取產權共有和租賃安置住房方式拆遷,入住後購買安置住房的,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四條 居住公有住房的,是否符合公有住房租賃政策等具體問題,由原住房產權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並進行初步認定後,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房屋權屬性質、取得方式、時間等實際情況界定。
第二十五條 現未列入舊公房出售範圍的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和相應程式確認是否列入舊公房出售範圍。
第二十六條 2006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房屋及土地權屬管理相關政策辦理權屬登記。
2007年1月1日以後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購買人,可以憑舊公房出售契約、購房價格核算表、購房款發票、土地使用權發票等購房憑證進行補償安置;再憑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和上述憑證辦理安置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選擇貨幣補償且兩年內在本市購買其他住房的,新購買住房面積與被拆遷住房產權登記面積相等部分免交契稅。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住房面積與被拆遷住房產權登記面積相等部分免交契稅。
選擇按比例置換、產權共有方式的,安置住房面積標準部分免交契稅。
被拆遷人憑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書和被拆遷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購買被拆遷住房證明資料等辦理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安置住房面積超出安置(置換)面積標準的,還應提交交納契稅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根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先後順序選擇安置住房。同等條件下,殘障者、老年人按具體情況可優先選擇。
選擇產權共有和租賃安置住房方式的,以及按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安置的,根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先後順序,同時考慮家庭人員年齡結構、身體狀況等因素,安排住房層次。
第二十九條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發放一次搬遷補助費;選擇其他方式的,發放兩次搬遷補助費,如不需臨時過渡,只發放一次。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拆遷住房產權登記面積計算,一次性發放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住房產權登記面積的1.5倍計算,根據實際過渡期限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其他方式的,按安置標準面積和實際過渡期限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在具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第三十條 拆遷利用住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經營者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給予搬遷補助費,並按經建設築面積發放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範圍內主房以外建設的廚房及其他附屬房屋以及無建房批准檔案的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應騰退被拆遷住房院內被拆遷人自行投資建設的附屬物給予適當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根據重置價格和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選擇租賃安置住房的,被拆遷的原公有住房的附屬房屋及其設施不予補償。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在院內搭建的構築物、附屬房屋不予補償。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等國有性質單位所有的閒置、騰退的被拆遷住房,不予補償,按相關規定核銷資產。
房屋拆遷後騰空的土地由政府收儲。
第三十三條 安置住房面積以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面積為準;被拆遷住房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住房面積為準;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面積有異議的,可申請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機構實地測量。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拆遷人代表推薦或抽籤選定,也可以由拆遷人委託確定。
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選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人的房地產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的價格。
第三十五條 安置住房私有產權部分,被拆遷人按每平方米30元繳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面積均指建築面積。產權登記面積是指被拆遷住房房產證上按原設計建設的住宅建築面積。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列的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均含對被拆遷人原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第三十八條 危舊平房改造範圍內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進行拆遷補償。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列入搬遷(拆遷)範圍的,仍執行原搬遷(拆遷)政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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