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是2012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准,2013年7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建制鎮城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的保障,做到專款專用,並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機制,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的市場化、社會化進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在轄區內的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具體組織和領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

(二)

協助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髮展規劃以及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年度計畫,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三)

對各單位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四)

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社會化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

(五)

組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和科學知識宣傳,引導公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公民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和環境衛生意識。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並向舉報人反饋情況。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標準化管理,管理、作業、設計、研製等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標準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環境衛生勞動定額和作業經費。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與環境衛生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並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科學管理,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專業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定期組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檢查,公布檢查結果。對不履行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具體範圍書面告知責任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的區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

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二)

街巷、居住區和城中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機動車停車場、公園、港口、賓館、商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等,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四)

機關、團體、部隊以及學校、醫院、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

城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

城市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七)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負責;

(八)

城市內的河道及兩側管理區域,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九)

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十)

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一)

城市內鐵路按土地使用範圍,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相關單位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不明確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負有下列責任:

(一)保持按照規定設定的設施整潔、完好;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水面無漂浮垃圾雜物,監督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置;

(三)按照規定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垃圾產量;

(四)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五)遇降雪天氣,及時清掃和剷除積雪;

(六)保持綠地植物正常生長、無缺株短苗、無黃土裸露,無明顯病蟲害、無垃圾雜物;

(七)協助維護責任區內秩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範圍內的積雪應當及時清掃和剷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違反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不足一噸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處以每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無法落實行為人的,由責任人恢復原狀或者清除。

第十二條

城區公共場所、建築物、構築物和各種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載體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的戶外宣傳活動,期滿後及時撤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面或其他載體上塗寫、刻畫、噴塗或貼上標語及宣傳品、小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移送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對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在城區設定各類戶外廣告(含電子顯示屏,下同)及牌匾標識,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報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設定中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設定小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內容設定的,責令改正。

戶外廣告規格的界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牌匾標識設定的位置、規格、樣式應當報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一個經營場所或者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牌匾標識。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已同意的設定位置、設計規格、樣式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城區設定各類戶外廣告、電子翻板、指示牌、標語牌、霓虹燈、招牌、標牌、燈箱、畫廊、櫥窗、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保持安全牢固、整潔美觀。未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設定、清洗、更換或者存在危險隱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拆除,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景區景點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規劃要求設定景觀照明設施。

重要區域、重要建築物、構築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景觀照明集中監控系統。

第十六條

設定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設施美觀、整潔,兼顧晝夜效果;設施安全、環保、節能;局部景觀燈飾效果與周圍環境協調;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景觀照明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正常開閉和安全使用。景觀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重大活動或者重要節日期間夜景亮化設施的開閉時間、區域,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對原設施所在地的建築、地貌造成破壞的,應當進行修復。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範圍內封閉作業;

(二)開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產量、收集方式和清運時間;

(三)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定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圍擋設施外保持整潔,無垃圾、雜物和積土,可透視範圍衛生整潔;

(四)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密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臨時性公共廁所;

(五)委託有資質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垃圾和糞便,保證垃圾、糞便的正常清運和下水道的暢通,並符合安全標準;

(六)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取防塵降塵措施;

(七)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現場道路進行硬化,設定車輛清洗裝置和震動設施並及時維修,維持良好運行。震動設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設定的溝、坎等使車輛產生震動作用的設施,目的是使附著在車身的建築垃圾等附著物通過震動及時掉落,避免車輛運行中污染環境;

(八)駛離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進行車體、輪胎等清洗,保持清潔,並符合散體運輸車輛相關要求;

(九)進出施工現場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十)施工排水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十一)停工場地物品擺放有序,並符合安全標準;

(十二)回填土密閉苫蓋,堆積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三米;

(十三)工程竣工後及時拆除相關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十四)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道路工程竣工後需要移交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管理的,應當達到道路竣工交接條件,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交接。

架設或者埋設管線的單位應當保持管線及附屬設施完好,對廢棄的管線及附屬設施應當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障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美觀,隨時清除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內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密閉,不得飄撒、流漏裝載物。城市區域內運輸散體、流體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為全封閉車輛,貨物低於箱體上緣五厘米以上,並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物料排放口應當採取防滴漏措施。

交通運輸工具造成泄漏、遺撒的,由污染責任人進行清除,污染責任人自身無力清除的,可以委託保潔單位代為清除。對污染責任人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泄漏、遺撒物為不易清除的混凝土、油脂等粘結類物質、酸鹼類等腐蝕性物質的,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並做到日產日清。提倡分類投放、分類收集。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產生垃圾的品種和數量,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掃、清掏,並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方式進行收集、運輸和傾倒。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提高機械化作業率,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城市交通和生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遊景點、車站、港口、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商場、飯店、旅館、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紙屑、菸頭、口香糖、飲料罐、塑膠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亂丟電池、螢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製作、修理、露天燒烤等經營行為;

(六)沿街散發商品廣告;

(七)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的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科研、教育、醫療衛生、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運,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屍體應當由專業處理部門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第二十七條

垃圾和糞便處理,逐步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消滅廢棄物中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卵,防止蚊蠅孳生和鼠類繁殖。綜合利用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收集、運輸、處理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後,方可處置。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傾倒地點、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築垃圾,不得超出核准範圍承運建築垃圾。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罰款。

未經批准或者選擇未經批准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三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不按照規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二)

室外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蓋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定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改建、擴建項目涉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遷移、拆改的,應當先建後拆,滿足原有服務區域環境衛生設施需要。

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作業點的,責令限期重建或者補建,並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及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否則不得進行驗收,責令限期補建,並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項目應當具備相應規模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土地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在規劃條件中註明應當設定的各類公用和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

盜竊、破壞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以及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和作業人員或者阻撓其正常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範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式,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

不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

收取罰款未出具罰沒收據的;

(三)

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四)

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

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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