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國家機關罰沒和暫扣財物管理實施辦法
政府令[2004]第5號
《唐山市國家機關罰沒和暫扣財物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4年12月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張耀華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唐山市國家機關罰沒和暫扣財物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罰沒和暫扣財物管理,減少國有資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北省罰沒財物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執罰資格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執罰組織(以下統稱執罰機關)罰沒、暫扣財物的管理。
法律法規對罰沒、暫扣財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罰機關依法決定處罰的資金和實物。
本辦法所稱暫扣財物,是指執罰機關依法扣押、查封的資金或實物。
第四條 罰沒、暫扣財物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本級執罰機關罰沒、暫扣財物的管理工作,其下設的收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罰沒、暫扣財物的接收、保管和變價處理工作。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各縣(市)區本級執罰機關罰沒、暫扣財物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收費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與罰沒、暫扣財物有關的案卷,查閱人員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五條 對罰沒、暫扣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調換或擅自處理。沒收物資的變價收入,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不得截留、坐支。
第六條 行政執罰機關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到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辦理罰沒許可證。
行政執罰機關辦理罰沒許可證,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罰沒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應當將年度檢驗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
第七條 執罰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暫扣財物登記制度,做好各種罰沒、暫扣財物專用票據的購領、審驗、核銷及沒收物資變價款的解繳工作。
第八條 執罰機關實施處罰,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出具處罰文書及統一制發的罰沒財物專用票據。
執罰機關暫扣財物,應當向當事人開具暫扣財物專用票據,並在十日內報收費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罰沒、暫扣財物專用票據,由執罰機關到同級收費管理機構領取,駐唐中央、省屬執罰機關到市收費管理機構領取。
第十條 罰沒財物實行罰繳、罰管分離制度。
(一)執罰機關依法所處的罰款(金)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由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直接繳入財政部門或收費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
(二)執罰機關依法暫扣的資金,應繳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
(三)執罰機關依法沒收的物資,應在作出沒收決定後十五日內,移交收費管理機構。
前款事項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執罰機關移交罰沒物資,應填寫罰沒物資移交清單。收費管理機構接收罰沒物資,應當向執罰機關出具罰沒物資移交憑證,並指定專門存放地點。
第十二條 下列沒收物資由執罰機關登記造冊,經同級收費管理機構審定後,分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變現、銷毀或責成專業單位回收、收藏:
(一)金銀(不包括用金銀製造的首飾和工藝品等製品)、菸草、酒類產品和食鹽,分別由人民銀行和菸草專賣、酒類監管、鹽務鹽政等有關部門處理;
(二)爆炸、劇毒、易燃等危險物品和槍枝彈藥、管制刀具以及毒品、淫穢物品、賭具,由公安機關處理;
(三)放射性危險物品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
(四)盜版光碟、盜版電影拷貝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由文化(新聞出版)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處理;
(五)藥品和醫療器械,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六)禁止買賣的文物(包括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由文化部門處理;
(七)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動植物,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處理;
(八)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部門處理。
前款物資變現收入應當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三條 依法沒收的鮮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執罰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委託指定機構處理,變價所得直接繳入收費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並將處理情況報收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暫扣物資時間超過九十日且原始購買單價在500元以上或原始單價雖不足500元,但暫扣物資總額累計達5000元的,執罰機關應當在超過規定時限的十五日內,到同級收費管理機構辦理登記、移交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執罰機關應當報同級收費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 凡需隨案移交的暫扣物資,接收機關應當向移交機關出具暫扣物資移交憑證。同時,移交機關應當填寫暫扣物資移交清單,並在十日內報收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暫扣物資依法應予沒收的,執罰機關應向當事人出具罰沒物資專用票據,同時收回原出具的暫扣物資專用票據,並填寫罰沒物資登記表,於十日內報收費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暫扣資金依法應予以沒收的,執罰機關應當向當事人收回暫扣款收據,同時開具罰沒財物統一收據,由收費管理機構繳入國庫。
第十八條 執罰機關移交收費管理機構的罰沒物資,經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作價後,由收費管理機構公開變價處理或者由其委託拍賣機構公開拍賣。
第十九條 公開變價處理和拍賣罰沒物資時,收費管理機構或執罰機關應當向購買人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沒物資處理交易憑證。
第二十條 收費管理機構公開變價處理或者委託拍賣機構拍賣沒收物資所得的價款,應當自變價處理或者拍賣之日起十五日內,上繳國庫。
執罰機關沒收物資的變價所得應當直接繳入收費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帳戶。收費管理機構應自執罰機關上繳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資金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因執罰機關的處罰決定或暫扣決定錯誤,原沒收、暫扣物資應當返還當事人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物資尚未處理且由執罰機關保管的,由執罰機關退還原物;
(二)原物資已經移交收費管理機構且尚未處理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提出申請,報收費管理機構核實後,由收費管理機構退還原物;
(三)原物資已經處理但所得價款尚未上繳國庫的,應及時將所得價款上繳國庫,並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提出申請,經收費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辦理退庫。
(四)原物資已經處理且所得價款已上繳國庫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或者判決的機關提出申請,經收費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辦理退庫。
第二十二條 因執罰機關處罰決定或暫扣決定錯誤,原罰沒、暫扣資金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由執罰機關收回開具的罰沒、暫扣款收據,並負責到收費管理機構辦理退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 收費管理機構和執罰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罰沒財物的交接、驗收、登記、保管、對帳和報表等項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行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執罰機關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五日內向同級收費管理機構報送罰沒(暫扣)物資統計表,各縣(市)、區收費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市收費管理機構報送罰沒(暫扣)物資統計表。
第二十四條 收費管理機構和執罰機關在罰沒物資收繳、處理過程中發生的運輸、保管、維修、宣傳、估價鑑定和對舉報人員獎勵等費用,從沒收物資變價收入中列支;執行罰沒財物公務所需經費,編入部門支出預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罰沒許可證而實施行政處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責令其退回罰沒財物,並視情節輕重,建議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收費管理機構或者執罰機關因擅自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罰沒物資或者暫扣物資毀損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收費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執罰機關的罰沒財物行為進行監督。對舉報屬實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