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創業行動、創建創業型城市的意見》(唐字[2009]50號)檔案精神,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培育、規範、引導、扶持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的建設和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基地是指經認定的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管理經營所需場地並免費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服務、管理諮詢、人才培訓、技術創新、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的實體。

第三條 市級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實施,各縣(市)區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同級人社部門會同工信、財政等相關部門實施。

第四條 孵化基地建設要與地方的產業發展、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積極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出口創匯型、商貿流通型等小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 孵化基地建設要堅持政府扶持、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充分挖掘社會資源,有效利用城鄉各類園區、閒置場地、廠房、校舍、樓宇等適合聚集創業的場所,通過政府出資、社會力量投資、多元化投資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和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支持。

第六條 孵化基地建設要與社會化服務相配套,在完善基礎設施的同時,發揮基地的綜合孵化作用,增強服務手段,提高服務功能,為孵化對象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創業服務。

第七條 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

(二)協助孵化對象辦理開業手續。

(三)創業項目的開發和對接,引進融資服務。

(四)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企業管理、戰略設計、市場策劃、國際行銷等諮詢服務。

(五)協調相關部門,幫助孵化對象享受省、市鼓勵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六)開展免費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企業管理業務培訓。

第八條 孵化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和條件:

(一)申請建設孵化基地的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服務管理人員。

(二)孵化生產、加工型企業的廠房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貿易、服務類企業的場地面積400平方米以上;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路等基礎配套設施。

(三)孵化基地入駐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少於20家,安置從業人員不少於100人。

(四)孵化基地有良好發展前景,具有連續滾動孵化的功能。

第九條 進入孵化基地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及辦公經營場所須在孵化基地內,企業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申請進入孵化基地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成立時間不到2年。

(三)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時間一般為不超過2年。

(四)企業註冊資金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申報單位向企業註冊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唐山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基地建設基本情況、創業服務情況、進駐企業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三)相關證明檔案: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基地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對被認定的孵化基地,頒發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孵化基地享受的以下扶持政策:

(一)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基地,可根據基地建設規模和吸納創業就業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二)各級國土、規劃、財政、國資、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城管、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要對孵化基地實行相對傾斜政策,優先幫助辦理報批手續,優先安排土地使用,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培訓或技能培訓的,按就業資金管理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或技能培訓補貼。

(四)對在創業促就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孵化基地給予相應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孵化對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最高限額200萬元的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具體貼息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對孵化對象吸納符合認定條件的“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城鎮低保家庭成員、殘疾人和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家庭成員五類特殊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四)對孵化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五)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擇業期內自主創業並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的,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給予每人不超過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

(六)對進入孵化基地的自主創業者,正常經營一年以上,可在第一年享受免交租金、在第二至三年享受租金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對孵化基地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孵化基地採取動態管理機制,對已認定的孵化基地每年進行一次複查。對不符合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的,將取消其孵化基地資格,收回創業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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