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是由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整合而成,現有22個行政處室、14個事業單位,是承擔民生建設任務和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人才支撐的政府重要職能部門。 李東升為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唐山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開發、人事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辭職)、申訴、控告等各項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貫徹實施意見;負責行政機關實施公務員法的方案審批;牽頭組織申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三)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人才資源規劃、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五)負責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指導就業服務機構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職業介紹機構並實施監督;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負責普通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和服務工作指導;開展就業援助,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

(六)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七)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補貼標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貫徹執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連續工齡計算的更改和確定;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鈎、最低工資標準政策。

(八)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研究制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工作,負責對執業資格註冊工作的檢查監督;負責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溫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組織評選市“首席技師”工作。

(九)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組織省“西湖友誼獎”評選的推薦工作。

(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綜合管理市技工學校、就業管理服務處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負責管理在職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新聞宣傳、機要、保密、檔案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協助局領導對全局業務進行綜合、協調;組織起草綜合性檔案;督查、督辦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負責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值班、後勤保障和局內應急管理;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人事處(組織部)
負責本系統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幹部任免、考核、獎懲工作;貫徹落實幹部教育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幹部崗位培訓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和養老保險調整報送工作,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工資調整和退休手續的辦理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及評、聘工作;負責組織技術工人技本職務考核評定工作;負責制訂本系統人事工作制度、規劃及人事統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工作人員的調轉工作;負責全局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規劃和指導全局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承辦全市技工學校教師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民眾工作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修訂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諮詢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督辦和協調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信訪工作;負責全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負責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擬訂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畫;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工資;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指導各項專業統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大型抽樣調查;負責統計信息的公布、交流與合作;負責統計工作信息化建設,負責統計人員培訓,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綜合管理。

(五)基金監管與財務處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負責組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監督工作;參與擬定社會保障資金 (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市政府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就業促進處(失業保險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定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港澳台及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唐就業管理工作;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市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失業統計。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畢業生就業工作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市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含中央、省駐唐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負責國家、省、市特殊需要人員的選配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負責台港澳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負責外國在唐人力資源服務;負責國家承認學歷不包分配未就業的畢業生就業錄用工作;負責制定唐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中專以上畢業生就業手續的辦理和接收工作;依託人力資源市場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工作;負責組織“三支一扶”、就業見習等其他各項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唐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我市和中央、省屬駐唐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落實上級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工作的政策、辦法;負責我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指導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協調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就業安置及子女轉學入學等工作。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規劃和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招生組織、錄取審批、教學管理和就業派遣;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職業資格管理;負責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制定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及市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定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外出培訓;擬定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津貼發放;承辦專家休假;負責特邀院士工作站、全市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引進人才平台建設;擬定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一)職稱管理處(唐山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制定全市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市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市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科級幹部任免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畫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負責勞動契約、集休契約、用工備案、勞務派遣管理及職工檔案管理資格認定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方勞動標準;負責全市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度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勞動力工種(職業)指導價位和勞動力指導價位公布工作;負責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四)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工種的認定,提前退休的審批;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五)養老保險處

貫徹國家、省養老保險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定市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畫;審核市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市參保人員退休審核工作;負責全市企業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埋;負責全市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組織和審核;負責企業市級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級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負責市級參保人員延期退休的審批工作;負責企業離退休人員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審批工作;承辦全市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醫療、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和特殊群體醫療保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定完善相關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資格審查,辦理批准手續;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督導實施;對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考核和實施獎懲;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的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鑑定門診特殊疾病,並擬定管理辦法;負責處理有關醫療、生育保險的爭議;負責醫療、生育保險管理人員的培訓;負責督導、檢查、考核各縣(市)、區醫療、生育保險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唐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擬訂全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政策;制訂行業差別費率辦法;組織實施工傷醫療、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確定工傷(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負責落實全市機關、企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政策;確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負責全市職工因工傷殘和企業非因工傷殘及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工作;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處

貫徹和落實國家、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擬訂本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檢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基金運營和待遇支付工作;審核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及風險基金的落實情況。

調解仲裁處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研究制定全市勞動人事仲裁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實施細則;負責市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處理;指導全市並參與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全市調解仲裁機構體系建設;負責勞動關係的認定;負責全市調解仲裁員培訓、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對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農民工工作處(勞動監察處)

擬訂全市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市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市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及行政法律法規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勞動監察業務的指導。

外國專家局(副縣級)

編制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出國(境)培訓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項;監督檢查外國專家來唐和出國(境)培訓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的實施。承辦全市聘請外國專家及出國(境)培訓人員計畫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統計、分析聘用外國專家及派員出國(境)培訓情況。申報並下撥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編制市引智經費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上述引智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使用國家和省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的申報事宜,負責其它出國(境)團組培訓項目的備案;負責對出國(境)人員的國外監督,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規行為。承擔國外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工作,開闢智力引進渠道;負責與外國官方機構及其它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對聘請和推薦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並提供有關服務。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協調有關部門和縣(市、區)的智力引進工作,提供政策服務,開展業務指導,協調處理國外智力引進工作中的突發事件。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指導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培育引進國外智力人才市場;組織協調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的人才交流;建立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網路,完善市級國外人才資源庫。建立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指導引進國外智力示範基地和示範單位建設,擬定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來唐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對有重要貢獻外國專家 “鳳凰友誼獎”的評審表彰事宜;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組織有關智力引進經驗交流。協同公安、外事、教育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密工作。

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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