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允事跡
1994年—2000年,唐允一直在錦州投資從事進出口貿易,計算機軟、硬體開發,同時在通關理貨、銀行投資、汽車零部件分銷、聲訊及網路服務等多個領域進行了廣泛性的投資。遼寧省華僑集團有限公司已在錦州下設了四家公司:錦州華僑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錦州華僑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錦州華僑報關行有限公司、錦州華僑貨物運轉場。此外,在北京、深圳、瀋陽等地還有五家控股、參股和獨立公司。集團公司成立以來,逐漸躋身於IT行業,逐步由單純PC的生產、銷售,發展成為集軟、硬體開發、生產和銷售為一體的現代化高科技企業,並以成為錦州市信息產業中的龍頭企業。在唐允的帶領下,與89個科學家共同開發500餘種教育軟體,其中四個已通過專利申請。自1994-1999年,錦州華僑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就累計上繳稅款913萬,實現利稅1965萬元,該公司為錦州市地方經濟作出了重大貢獻。
唐允事件
2000年10月21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4月28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唐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當時涉案金額高達近10億元人民幣。
唐允入獄後一直做無罪申訴。
2011年4月20日,在遼寧省人大代表的關注下,遼寧省高院鑒於唐允已被羈押十年半,將唐允的刑期改判為10年六個月,唐允拿到判決的同日重獲自由。
唐允在遼寧省高院申訴一案,進入審判監督環節後,歷經四次審委會,創下了遼寧省高院單一案件召開審委會次數最多的記錄。
出獄後,唐允仍然不服判決,繼續進行無罪申訴。
2012年11月20日,遼寧某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一份《審計報告》,該份報告從會計的角度證明了遼寧省法院再審判決認定唐允1995年至1998年無貨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81組的事實不存在。
2012年6月份,唐允以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期間遼寧省錦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向錦州市公安機關出具6份“稅務鑑定”作為錦州市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人員楊洪武、鄭朝暉、錦州市公安局楊福長、陳錦生、秦曉波、吳亞凡、佟強、高大光等人瀆職侵權犯罪的證據之一分別向錦州市國稅局紀委、錦州市紀檢委、國家稅務總局、錦州市檢察院、遼寧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具名控告。
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劉健儀女士、梁劉柔芬女士、葉國謙先生對唐允一案正在的高度關注並全力督辦;
第十一屆遼寧省僑界全國人大代表沈麗榮女士、張桂平女士正對唐允一案在進行高度關注並全力督辦;
香港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對唐允一案表示特別關注與支持;
中國僑聯對唐允一案正在進行高度關注與支持;
中國僑聯多次組織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的部分在京專家、學者委員,召開專題研討會,對唐允虛開增值稅發票一案進行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刑事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不合法且存在矛盾無法排除,認定的事實不存在。認為唐允一案堪比“佘祥林”、“趙作海”案;
有關律師和專家表示,十八大之後,申訴無罪條件已經成熟,期盼通過申訴還唐允一清白。
唐允一案回顧:
2000年10月21日,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被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0年11月24日,被錦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3年10月20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唐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審法官孫偉;
2003年11月1日,唐允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錦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則以量刑過輕為由提出抗訴,要求判處唐允死刑立即執行;
2004年7月,遼寧省檢察院撤銷抗訴;
2005年3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錦州中院重審,要求錦州中院重新做稅務鑑定,主審法官張世琦。
2005年5月,判處唐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審法官金京釗。
唐允再次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05年11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唐允抗訴,維持原判,並通過了死刑核准,主審法官侯占權。
2006年7月,唐允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期間得到了宋承勤、徐鼎昌、王本奎、王守彬、湯敏等全國人大代表和遼寧省人大代表的關注與督辦。
2008年5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取回了藏匿在錦州市國稅局稽查分局的錦州華僑電子技術有限公司1994年至1996年財務資料證據。
2009年8月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唐允申訴一案裁定立案再審並提審,主審法官楊鐵軍。
2010年7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唐允申訴一案進行開庭審理,主審法官為張銳銘。
2010年12月8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唐允一案的合議庭做出無罪的意見後,提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審委會決定撤銷唐允的一、二審判決,發回錦州中院審理。
2011年1月8日,在遼寧省人大代表的強烈要求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又做出一份決定,撤銷唐允的一、二審判決,發去本溪中院審理。
2011年2月底,由於遼寧省檢察院不同意遼寧省法院提審並開庭審理後的案件,發去下級法院審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又召開了一次審委會,決定由省法院繼續審理”
2011年4月2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將唐允改判為十年六個月,同日將唐允釋放出獄。並且附帶條件,要求唐允的家人出具書面保證唐允恢復自由後不申訴;
2012年3月23日起,唐允持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最高院撤銷遼寧省高院2011年的判決,宣告唐允無罪;
2012年5月,遼寧華僑集團公司向遼寧省高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錦州銀行、國營七七七總廠非法轉讓銀行股權協定無效;
2012年5月,遼寧華僑集團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及唐允個人向遼寧省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錦州市公安局賠償其侵權行為給遼寧華僑集團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及個人造成損失。2012年11月15日,以唐允案件刑事訴訟程式尚未終結為由駁回了當事人的請求;
2012年9月,遼寧華僑集團有限公司向遼寧省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遼寧省檢察院對錦州中院2000年錦經初字第387號虛假調解書依法進行抗訴;
2012年9月,唐允向錦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唐允與遼寧華僑集團公司的房產買賣契約效力,同時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錦州市紀檢委將非法占用的唐允個人房產退還;
2012年11月29日,錦州中院以唐允無法提供付款憑證為由駁回了唐允的訴訟請求;唐允已抗訴到遼寧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