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哈爾濱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共二十條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道路通行、停車、交通綜合治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接受舉報。

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簡訊息、網際網路、移動終端等方式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後,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建立社會公眾舉報獎勵制度。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整和最佳化公共汽(電)車客運線網,推行快速公交,完善公共運輸網路。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公共汽(電)車具體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候車、乘車,方便公共汽(電)車停靠,方便路面公共運輸與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換乘。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在設定公共汽(電)車具體線路和站點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倡導公眾出行優先選擇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情況,設定公交專用道。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通行情況、氣候條件、季節因素及相關技術規範等要求,及時設定調整不合理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社會公眾對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回復建議人。

第八條在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捷運車站、公交樞紐站等區域,應當優先利用地下空間和立體空間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對其轄區內現有捷運車站、公共汽(電)車站附近進行停車設施改造。

第九條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其周邊的道路具備夜間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施劃夜間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並設定允許停車時段標誌。

第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醫院、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開放其專用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服務費用。

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與周邊專用停車場對口協作,有償共享停車泊位。區人民政府可以引導雙方在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籤訂共享協定。

個人可以將自用停車設施錯時、短時有償出租。

第十一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為綠燈時,遇有前方交通阻塞,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區域。其他車輛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段、路口。

駕駛機動車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交通事故多發單位的監管,定期通報交通事故多發單位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要求交通事故多發單位採取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交通事故多發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分析事故原因,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事故多發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聯契約談事故多發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將事故多發單位列為聯合檢查的重點對象。

第十三條市、區兩級黨政機關和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群團組織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事業單位可以按照交通管理需要實施錯時上下班。

倡導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單位根據實際,自主採取錯時上下班措施。

第十四條 對常發性擁堵區域和路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擁堵發生的情況和原因,及時制定改進方案並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改進方案時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社會公眾就道路交通擁堵情況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並反饋當事人。

第十五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公安交通智慧型化管理系統,運用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採集路面交通數據,強化智慧型分析,準確識別交通擁堵熱點及區域,為交通組織最佳化、信號控制最佳化、交通信息發布等提供科學準確的數據依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經費投入。

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智慧型公交系統建設,運用公交智慧型電子站牌、移動終端套用軟體等,實時發布公車輛動態信息、公交線路查詢等信息。

第十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全市統一的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停車場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並與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場誘導設施,在入口處設定智慧型停車誘導屏,動態顯示場內空餘停車泊位數量,並與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

鼓勵利用移動終端等多種媒介,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前查詢停車泊位信息和預訂車位,實現自動計費支付等功能。

第十七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交換及通報制度,共享營運車輛、營運駕駛員及其交通安全違法、事故責任承擔等信息,並將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通報給相關企業。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提供給徵信部門,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合理安排警力分班上路巡查,及時糾正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保障道路暢通。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交通警察、巡邏警察、派出所民警、警務輔助人員等共同開展道路交通管理。巡邏警察、派出所民警、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對道路違法行為採用拍照等手段固定證據並進行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縣(市)道路通行、道路停車、道路交通綜合治理等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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