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民族宗教局

主要職能(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全市各區、縣(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和民族、宗教情況調研,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監督民族鄉(鎮)按有關法規要求搞好政權建設,做好《哈爾濱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三)加強對民族、宗教方面涉外事務的管理,開展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負責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全市各區、縣(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和民族、宗教情況調研,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監督民族鄉(鎮)按有關法規要求搞好政權建設,做好《哈爾濱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等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互助、團結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制定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指導意見,提出全市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少數民族外向型經濟,搞好內引外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村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五)在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指導下,針對少數民族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提出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事宜。
(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蒙古語文和朝鮮語文的交流協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鑑定工作;發掘和整理少數民族優秀文化遺產,促進少數民族精神文明建設。
(七)負責少數民族飲食、婚姻、殯葬等風俗習慣的維護和保障工作,處理解決有關方面的問題;負責回民墓地的管理。
(八)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提名工作。
(九)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
(十)加強對宗教界人士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和法制教育,引導宗教界在黨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範圍內活動,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十一)聯繫宗教界人士,負責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負責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推薦、提名工作。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不同宗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開展創建五好宗教活動場所活動。
(十三)加強對民族、宗教方面涉外事務的管理,開展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負責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
(十四)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 公 室
負責起草局黨組檔案,籌備召開黨組會議及參加市委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召集會議,督辦黨組會議要求;負責提出局主要領導參加的市委、市政府召開的全委會、市長辦公會、常委會等的會議貫徹意見,按要求上報材料;負責相關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管理文電、史志、信訪、機要、綜合協調、督查督辦等機關政務及財務、資產、聯絡接待、保密保衛、安全四防、職工福利等機關行政事務;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參觀考察團(組)及協助處理民族、宗教涉外活動;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事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企業單位勞動工資、職稱、檔案管理和組織、人事、幹部、勞資、人事監察等方面的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政 策 法 規 處
組織草擬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發展規劃、綜合性檔案;負責機關信息、文字綜合工作;負責起草大型會議有關領導講話及檔案;負責提出主管領導或本處參加的上級會議貫徹意見和形成貫徹情況的上報材料;承辦綜合治理、社會治安有關事宜;制定市級行政目標並組織實施;組織有關行政複議工作;組織開展大型民族、宗教方面的調研工作並提出相應措施。
民 族 工 作 處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少數民族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會議;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研工作;提出涉及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協調和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制定全市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民族統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民貿網點補助費和民族地區補助費的管理、分配和使用;負責處理民族糾紛和改善民族關係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負責少數民族社團管理和少數民族婦女兒童和老年人平等權益保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審定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審核工作;主辦民族文化體育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優秀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和保護工作,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負責清真食品行業的管理和回民墓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積極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及少數民族界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推薦、提名工作;負責市民族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提出主管領導或本處參加的上級會議貫徹會議意見和形成貫徹情況的上報材料。
宗 教 工 作 處
貫徹實施黨和國家宗教政策、法律、法規,開展相關的宣傳教育活動;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年檢工作;指導區、縣市宗教工作部門的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宗教方面的問題;指導宗教團體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鞏固和發展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制定宗教工作幹部、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開展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宗教界服務社會公益事業,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檢查督促政策、法規的落實,防範、制止和打擊各類打著宗教旗號的非法、違法活動、地下勢力的活動及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辦理宗教涉外事宜,指導與國際友好國家、地區開展宗教文化交流;管理和審批宗教用品、宗教出版物的生產和銷售;收集、編髮宗教工作信息和資料;承辦人大、政協關於宗教問題議案、提案的相關事宜;負責提出主管領導或本處參加的上級會議貫徹會議意見和形成貫徹情況的上報材料。
機 關 黨 總 支
負責局系統的組織、宣傳、統戰和政治思想工作;負責組織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普法教育;負責組織局中心組的學習和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有關工作;負責局自身建設目標的實施;負責局機關爭創文明單位工作;負責黨員教育工作;負責對系統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負責標準化支部的建設,;負責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負責起草總支的工作計畫、總結和有關文字材料;指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開展各種活動;負責包、幫、扶方面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完成上級黨組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負責提出主管領導或黨總支參加的上級會議貫徹會議意見和形成貫徹情況的上報材料。
紀 檢 監 察 室
協助局黨組抓好機關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採取各種形式經常對黨員幹部進行清政廉潔教育,查處黨員幹部違法違紀案件,負責有關信訪、舉報及黨員申訴工作;負責提出主管領導或本處參加的上級會議貫徹會議意見和形成貫徹情況的上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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