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

主要職能(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承辦全市行政複議案件集中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工作;承辦依法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市政府的有關行政訴訟案件、應議案件的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複議、應議應訴工作。 (二)綜合調研處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編輯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和翻譯、審定外文文本,審核市政府部門法律檔案彙編;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工作、信息工作;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及立法後評估工作安排意見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草案;承辦地方性法規授權應由市政府負責的套用解釋和市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上級立法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回復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涉法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負責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完善立法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五)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督,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及有關工作;承擔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全市行政執法證件實施統一管理。
(六)負責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工作,擬訂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
(七)承辦全市行政複議案件集中統一受理、統一辦理工作;承辦依法由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市政府的有關行政訴訟案件、應議案件的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的行政複議、應議應訴工作。
(八)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的重要政府決策法律諮詢、審核工作;參與市政府涉法事項的處理工作;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的意見,並建立和督促落實有關配套規定和工作制度,指導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
(九)負責清理市政府規章;彙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組織翻譯、審定政府規章外文文本;審核市政府各部門有關法律檔案彙編;組織、指導具有行政執法權部門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十)負責管理哈爾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協助辦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辦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財務、信訪、保密、辦公自動化、目標管理、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辦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辦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綜合調研處
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編輯地方性法規、規章彙編和翻譯、審定外文文本,審核市政府部門法律檔案彙編;負責政府法制宣傳工作、信息工作;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法文衛立法處
具體承辦公安、教育、衛生等方面的立法審核工作,聯繫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家安全局、市監察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科學技術局(市知識產權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新聞出版局、市體育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旅遊局、市廣播電影電視局、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市信訪局、市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市檔案局、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志編纂辦公室、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市殘疾人聯合會、市紅十字會;負責各區、縣(市)立法項目的劃分;負責審核市政府通告;負責全市立法情況的匯總通報工作。
(四)農林財經立法處
負責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意見;承辦發展和改革、財政、經貿、工商、農林、水務等方面立法審核工作,聯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投資促進局、市糧食局、市農業委員會、市畜牧獸醫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市菸草專賣局、市氣象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市政府採購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市分會。
(五)城鄉建設立法處
承辦城鄉建設方面立法審核工作,聯繫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鄉規劃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住宅管理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市城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六)規範性檔案審查處
承辦市政府規章報送備案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組織清理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等涉法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匯總、通報工作。
(七)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市政府道路管理辦公室)
負責對各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和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負責行政執法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糾正違法問題;承辦推進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督促指導各區、縣(市)、各部門開展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指導具有行政執法權部門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全市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實行統一規範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工作,對行政審批(許可)運行進行監督、指導;承擔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立案應訴與指導處(行政複議案件受理處)
集中接待、受理全市的行政複議案件,接收轉送區、縣(市)政府作為法定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申請;組織承辦市政府的行政應訴、行政應議案件;負責市政府有關強制執行事項的審核工作;承擔領導交辦的法務事項;聯繫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工作。
(九)行政複議調查處
擬訂行政複議配套制度;承辦由市政府本級管轄及原由市政府各部門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調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行政複議案件調查、聽證和調解工作;承辦提報需要議決的行政複議案件的相關工作;承擔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案件議決意見的相關工作;負責處理與市政府行政複議工作相關信訪事項;承辦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人員業務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市重大行政複議案件文書備案工作;負責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應議、行政賠償案件的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擬訂行政應訴應議、行政賠償配套制度;承擔市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由行政複議案件引發的行政應訴案件。
(十)機關黨委
認真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保證監督上級黨組織和辦機關黨委各項決議、決定在機關的貫徹執行。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抓好機關幹部、職工的政治理論學習,努力提高機關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勤政廉政能力,抓好機關作風建設。加強基層黨支部建設,不斷探索組織生活的新方法、新形式,負責機關黨委所屬黨支部黨員的組織關係接轉,以及黨費的收繳。負責機關黨員的發展工作,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審批新黨員並向市直機關工委報備。加強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黨員民主評議工作。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機關黨委與各處室之間的溝通和聯繫,關心機關幹部和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狀況和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組織做好幫扶幫建、扶貧等各項工作。組織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聯繫群團、工會、婦聯等方面工作。完成辦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情況;發現有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情況,及時報告和初步核實。負責受理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督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維護黨員和監察對象的民主權利、合法權益,保障黨員和監察對象依法行使職權。負責調查處理處級以下黨員幹部違反黨政紀的案件。協助黨組和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軟環境建設工作;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對黨員幹部進行黨政紀教育;抓好相關制度建設;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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