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行業和專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市安全工作規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任務、指標及考核目標並進行考核,向市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配合上級參與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按規定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九、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對應急救援網路建設實施業務指導;負責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業務培訓。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安全審批、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四、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按規定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協管員工作。
十五、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十六、承擔市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產協調處(哈爾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綜合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的安全生產工作,並組織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分解和監督工作;承擔市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方面的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四、人事培訓處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培訓、職業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全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及持證上崗情況;負責對各安全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五、科技裝備處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勞保用品生產、經營及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安全技術裝備和安全技術資金;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按規定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統一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協管員工作。
六、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及其他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組織相關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監督管理一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情況;負責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負責組織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並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八、監督管理二處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消防、水上、道路交通、公路、水運、建築、水務、郵政、電信、林業、軍工(含民爆)、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控制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負責組織查處相關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應急救援工作,並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九、監督管理三處
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相關行業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和應急救援工作,並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負責第二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備案工作。
十、監督管理四處
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督察、檢查及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審查煤礦安全技措、技改項目設計並申報資金計畫,指導、監督技措專項費用和安全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指導煤礦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防治重大安全事故;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核;指導煤炭企業生產技術、質量管理,組織開展礦井質量標準化活動;履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有關技術規程、技術鑑定及開採設計等監管職責;收集、發布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及定期統計、分析安全生產事故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負責組織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並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十一、監督管理五處
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突發事件(市級)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對應急救援網路建設實施業務指導;負責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業務培訓;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承擔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相關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四、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直屬機構
直屬機構
哈爾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直屬機構及其職能一、哈爾濱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
(一)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動態的監察。重點監察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國家和全市的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危險性較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對監察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相應的強制措施。
(二)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監督檢查生產性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行為。
(四)負責受理和查處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投拆、舉報和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以及通過檢查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案件和違法行為。
(五)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定,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情況;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以及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情況。
(六)負責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機構活動的情況,依法查處中介機構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七)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狀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承擔全市性的各種安全生產大檢查,各類專項整治的執法監察工作。
(九)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
(十)協調、指導區、縣(市)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統計和執法情況分析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南崗區宣義街17號
二、哈爾濱市安全宣傳教育中心
(一)負責組織全市特種作業人員(含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二)負責組織全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三)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工作。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南崗區哈爾濱大街81號D7-1
三、哈爾濱市煤礦安全檢測監控中心
主要職能:
根據省政府各產煤市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要求和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黑煤安監字[2003]162號檔案精神,經市政府批准我市建立了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投入運行。其職能是負責套用先進的計算機網路技術,對我市哈煤公司、方正縣、依蘭縣所屬煤礦的瓦斯、一氧化碳、溫度和主風扇運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反饋相關信息,防止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市政府辦公大樓西配樓555室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 鄔家連工作分工:主持全面工作,側重管理辦公室、人事培訓處、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
黨組成員、副局長 陳連毅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管理辦公室;分管政策法規處、監管五處(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
黨組成員、煤炭辦主任 周宏軍
工作分工:分管監管一處(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監管四處(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市煤礦安全檢測監控中心。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張松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管理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
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冬柏
工作分工:分管協調處(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總工程師 謝福斌
工作分工:分管監管三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宣傳教育中心。
巡視員 張國貴
工作分工:分管監管二處(生產安全監督管理)。
副巡視員 宋曼晰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管理人事培訓處;分管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