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

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

哈爾濱工業大學(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簡稱“哈工大(HIT)”,坐落於中國北方冰城哈爾濱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重點大學,在東北高校排名第一。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超過兩周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校醫院進行健康複查,對患有不宜入學疾病的同學,若短期治療後可達到健康標準,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由教務處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離校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二個月向所在院(系)申請入學,並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健康檢查證明和診斷書,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院(系)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准後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沒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10月31日前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不予註冊。已取得學籍者,若發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節,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複查工作由學生所在各院(系)負責,對發現的問題由教務處會同招生部門處理,並報主管校長審批。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按其入學年份和所學專業編排學號。每名學生的學號是唯一的,不隨學籍變動而更改。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所有學生須按時辦理註冊手續確認學籍。

一、春季學期開學前兩天,學生到所在院(系)辦理報到手續後即認定為已註冊;夏季學期選課後即認定為已註冊;秋季學期開學前兩天,學生到教務處指定地點報到,併到財務處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後管理系統自動為學生註冊,否則學校可取消其註冊資格。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後,需出示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及院(系)批准單,於開學兩周之內補註冊。如因貸款手續未辦理完,學生須持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明,申請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學期相關課程,並在本學期第17周辦理繳納學費手續後正式註冊,其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生效。不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後不繳納學費者,按退學處理。

三、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課。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六條本科各專業的標準學制年限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除建築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為五年學制外,其餘專業均為四年學制。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在標準學制年限基礎上不得超過二年(含休學)。

學生因學習困難,不能在標準學制年限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可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但須在標準學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學期(例如四年制的第四學年秋季學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經院(系)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編入下一年級管理。延長學習年限期間,需按學校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而離校的,學校將根據學業完成情況予以肄業或結業。

第八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三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辦法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條學生按培養方案規定學完某門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考試、考查課程的成績一律以百分制評分和記載,學生須得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成績才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評分的最小分差由各開課單位確定(詳見《關於本科學習成績全面實行百分制評定和記載的通知》校教發[2008]621號)。 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則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一門課程在同一學期內無論由幾位教師講授,考核只能累計評定一個成績。各門課程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的原則由院(系)和教研室制定。考試或考查的成績均可按累加式記載,即課程成績由期末、期中、平時等成績累加得出。平時成績主要結合學生出勤、實驗、實習、課外作業、課程論文以及平時測驗等成績綜合評定。 學生的學習質量用平均學分績作為衡量指標, 按一學期結算的為一學期平均學分績;多個學期累計結算的為累計平均學分績。 學分績及平均學分績按以下公式計算: 某課程的學分績=該課程的學分×該課程的學期總成績 對於轉專業的學生,是否需補修課程,由接收院(系)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課程設定情況自行確定。如需補修,學生需填寫《轉專業學生補、免修課程審批表》報學校備案。需補修的課程一律不計入平均學分績內。 轉專業之前的考試課程按原專業培養方案認定。 按照校際協定,由所在學校選派赴國內外高校交流學習一學期或一年的學生,原則上承認學生在對方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已修的課程與學分。如未能如期完成對方學校要求的課程與學分,需由派出院系根據對方提供的成績單,確定是否需補修相關學期的課程與學分。如需補修課程,學生本人需填寫《哈爾濱工業大學交換生補修課程審批表》報學校備案,並在具體的開課學期規定時間內辦理補修手續。需補修的課程一律不計入平均學分績內。 按照校際協定,由所在學校選派赴國外學習,申請雙方學士學位者、申請對方的碩士學位及校內的學士學位者,出國前需按本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在國內已修讀的課程及教學環節,若有課程及教學環節不合格,應回校參加相應環節的重修學習,否者,按結業處理。經學生所在學校批准出國學習的學生,學校原則上要求學生應選擇對方學校相同或相近專業及課程,並承認其在對方取得的合格學分,同時還需要有在本校開題做畢業設計(論文)的環節。若對方有論文要求的,學生需帶回學校由院(系)存檔,並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論文答辯;若對方無論文要求的,學生須在異地開題,院(系)指派專人負責指導,學生回國或通過視頻參加學校組織的論文答辯。在第一學位論文答辯按期通過,且達到雙方學校畢業要求,同時需提供對方成績單原件二份,方可回校申請本校的學士學位,並填寫《參加國外(境外)聯合培養項目本科學生申請畢業審批表》以辦理畢業手續。 赴國內外交流、留學的學生,學習結束返校後及時將所獲成績單原件交教務處註冊中心和所在院(系)各壹份,分別存入學生人事檔案和學校檔案館。學生因擇業等個人原因需要調用該成績單時,可申請辦理“交流、留學成績單”,由學校出具該成績單的掃描複製件並加蓋教務處公章。 學生在交流、留學期間所獲得的課程成績不納入哈爾濱工業大學成績單,也不參加校內的平均學分績計算。 第十一條學生如有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考核不合格,須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課程的補考分別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前一周內進行,補考獲得的學分計入上學期學業記錄。在第四學年春季學期(五年制為第五學年春季學期)開設的課程,學生可申請參加當學期組織的補考。 單獨開設的實驗課、課程設計、實習等不合格不安排補考,第一次重修通過相當於第一次補考。 全校性任選課不及格不予安排補考,可另行選修。 專業限選、專業任選課不及格,院(系)可安排補考,也可要求學生選擇其它課程,或參加低年級本課程的選課和學習。 補考後不合格或擅自不參加補考的課程,需經重修取得該門課的學分。重修成績按實際獲得時間記載,所獲學分納入當學期的學分統計。 學生可申請跟隨同專業低年級的相同課程重修學習,也可選擇跨專業重修,但所選課程的課號必須與原不合格課程的課號完全相同。 對獲準參加低年級課程的重修學習和考核的學生,除體育、實驗及其它不可免聽課程的特殊規定課程外(不可免聽課程由開課院系決定後報教務處備案),不再考核其平時成績,課程成績以考捲成績按滿分100分折合後予以記載。 如因培養方案調整,需重修的課程在本專業已不再開設,則由相應院(系)為學生另行指定應修課程以補學分,同時院(系)將處理意見報教務處註冊中心備案。 經補考與重修取得學分的課程成績,在出具的成績單中均按60分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如果沒有完成課程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核的資格,成績以“0”分記載,並註明“未准考試”字樣,待其補齊所缺環節後才準參加補考。 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本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準參加課程考試,本課程成績按“0”分記載,並註明“未准考試”字樣,取消補考機會,必須申請跟隨同專業低年級重修後才可參加考試,成績的評定標準與低年級學生相同。 對於無故曠課累計達10學時及以上的學生,由所在院(系)給予警示教育。對仍不改正者,將視其錯誤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未請假離校兩周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教學活動者予以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對某一門課程的成績有疑問時,可在成績公布兩周內申請複查試卷。對於在期末考試的課程成績,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內提出複查申請。 第十四條 學生因患病住院等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於考前3天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緩考申請,持校醫院診斷或特殊事故證明,經教學院長(或系主任)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方可緩考。除急病和意外事故外,不得臨考前或進考場後申請緩考。 學生因個人私事不準緩考。 緩考的學生只允許參加相應課程的補考。緩考課程經補考合格,在出具的成績單中按實得分數如實記載。 未經批准緩考的學生擅自不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 第十五條 凡曠考、考試作弊或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者,該門課程成績均以“0”分記載,並註明“曠考”、“作弊”、“違紀”字樣。 對於無故曠考的學生,由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違反考場紀律者,要依據《哈爾濱工業大學關於本科生考場紀律及考試違紀處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由院(系)通知家長;對於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不予安排補考,一年後經教育表現較好者可申請重修。在標準學制最後一年因考試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只能先行結業離校工作,待處分解除後回校申請參加重修及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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