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校董委員會

哈佛大學校董委員會 (或稱哈佛理事會 ) 哈佛大學兩個管理委員會中更基礎的一個,另一個是監察委員會.。

歷史

1650年,在哈佛大學校長亨利·鄧斯特的要求下,麻薩諸塞州議會發布了章程,使之成為美洲現存最早的公司。關於公司地位和特權的詳細條款隨後被寫進了麻薩諸塞聯邦的章程中。儘管由哈佛大學校董委員會管理的機構都已歸屬與哈佛大學,但該法人的正式名稱實際仍未“哈佛學院校董委員會”。
改校董會的本意是成為住校學生的輔導員,類似於牛劍委員會。然而,從其成立之初就成為了現在熟悉的美國模式的理事會,即由成員組成的不干涉學校每日運作的外部實體,又會長組織定期開會,而會長通常由校長擔任或由其委任。這個法人實體是永久存在,並在有委員空缺時委任新的委員加入。
近些年來,校董會除了會長以外還有其他六個委員。但2010年12月,官方宣布在經過一年的管理評測後,其將在很大範圍內變更其現有的“組成,結構和和管轄事務”:委員將由7名增加至13名,並各司其職;幾個新的下設委員會將努力維持與以全校為整體的統一性,特別是在長期規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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