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州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科技法規和政策措施。二、組織制定全縣科技發展戰略,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先進科學技術引進、重大技術改造、重點工程建設的論證與決策。
四、研究擬定科技體制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
五、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管理國撥、省撥、州撥、縣撥科技資金和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負責縣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專項資金的合理配置與管理;負責建立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依法協調籌集科技發展基金;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槓桿手段,對全縣科技工作的運行進行巨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