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第六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指定消防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內部的消防監督管理。

呼和浩特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頒布日期:20081118  實施日期:20090101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四章 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六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七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九章 獎懲
《呼和浩特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消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工作進行監督,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第六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生產、經營、科研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畫,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組織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後應立即報火警並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第九條 單位保衛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本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防火巡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發現火災應及時報火警並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協助滅火救援;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條 單位電焊、氣焊、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審批手續;
(二)落實相應作業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發生火災後應立即報火警,實施撲救。
第十一條 單位志願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應履行的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二)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制止消防違章行為;
(三)管理和維護消防器材、設施;
(四)發生火災時,組織人員疏散,迅速投入撲救;
(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二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契約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五)提供其他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受委託服務區域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業主是本單位(商鋪)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自身的消防安全負責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教育培訓;
(二)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定期檢修,保證完好有效;
(三)設定符合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火災事故照明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制定用火用電、使用燃油燃氣設施的管理制度,並檢查督促落實;
(五)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六)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組織處置初期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滅火災和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指定消防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內部的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專、兼職人員對單位內部存在的火災隱患和嚴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在本單位未及時採取措施時,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的義務。
第十七條 單位必須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和用於火災報警的通訊設備。自動消防設施和器材要指定專人負責維護管理,並保持處於正常狀態。
第十八條 單位重點防火部位應設定醒目的防火安全標誌及標語。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先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四章 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籤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賓館、商場(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和幼稚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於2次。
第二十三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四條 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單位應每月一次。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情況;
(三)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築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樓板、防火牆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十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五條 單位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並對整改的結果進行確認。
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二十六條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七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或其他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本單位的安全疏散路線,正確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和方法等;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民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對公眾開放的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路、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稚園和託兒所應對學生、兒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啟蒙教育,組織參觀當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館,參加消防夏令營等活動。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單位的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四)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 單位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等任務的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二)火警處置程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調度程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四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檔案、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焊、氣焊、電工、易燃易爆危險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三十六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三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消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 單位表彰、獎勵條件:
(一)單位領導和全體職工重視消防工作,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全年未發生火災事故的;
(二)消防組織機構健全,防火措施落實,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重視消防宣傳教育,職工民眾的防火安全意識明顯提高的;
(四)消防設施、裝備和器材完善,能夠保證撲救火災需要的。
凡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未經整改或年內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不得在本年度被評為先進單位。
第三十九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培訓,成績優異,工作表現突出的;
(二)模範執行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表現突出的;
(四)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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