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制定規範性檔案程式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效率,保證質量,維護政令統一,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度程式暫行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法規性檔案的起草送審程式及頒發的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人民政府為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加強各項行政管理工作,在職權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在本行政區域內普遍適用,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和約束力,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
第五條 草擬和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體現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與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相牴觸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制定下列規範性檔案:(一)為保證法律、法規、上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貫徹實施,制定的實施細則、實施辦法:
(二)根據全市經濟建設、法制建設和行政客理的需要,制定的規定、辦法等;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制定的其它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制建設和實際工作需要,應於每年十一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上報第二年擬定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預測審核、綜合平衡後,編制出全市下年度計畫,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定。
第八條 列入年度計畫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起草。在執行計畫過程中,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列或暫緩制定的,須事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於涉及其他部門的業務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密切的規定,應與有關的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規範性檔案草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要注意與有關的規範性檔案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必須作出與別的規範性檔案不相一致的規定,應當在上報該規範性檔案時專門提出並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現行內容相同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如果現行的規範性檔案將被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所代替,必須在草案中寫明予以廢止。
第十二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制定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具體規範、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用條文表達,每條可分為款、項、目,規範性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還可以分節。
第十四條 草擬規範性檔案應當做到:結構嚴謹、邏輯清楚,文字簡明、用詞準確,依據可靠、理由充分,內容合法、切實可行。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定稿後,應撰寫起草說明,內容包括起草的宗旨、依據、經過、協調情況以及對主要條款的解釋等。
第三章 審定
第十六條 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必須附有本部門的請示報告、起草說明和起草時所依據的有關材料,並以正式公文形式一式五份,報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對送審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審核把關,審核把關的重點是: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是否符合我市市情,是否與有關部門協調一致;適用範圍是否適當、明確;文章結構、層次是否合理、清楚。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在對規範性檔案審核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沒有必要制定或條件尚不成熟應暫緩制定的,經請示主管領導同意,可向原起草部門說明:
(二)對需要制定但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則具體指導起草部門進行修改;
(三)對內容相似應該合併的,協調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四)對符合規定程式,條件基本成熟,內容完備可行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送有關領導審定後,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第十九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署意見,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規範性檔案草案時,邀請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參加,起草部門負責人應到會作說明。
第四章 發布
第二十一條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市長簽發。由有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發布時必須註明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註明批准的日期。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除以公文形式印發外,市級報紙要全文刊登,市電台、電視台要宣傳報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由原起草部門事先提出報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制定、發布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發布後,由主管部門或檔案中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