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體制改革簡介
2012年初國務院啟動了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工作,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省級以下郵政監管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12〕6號),主要內容是:(一)決定設定市(地)一級郵政管理局。按照市(地)行政區劃設立357個市(地)郵政管理局和郵政監管派出機構,具體承擔監督管理本地區郵政市場以及郵政普遍服務的實施等職責。
(二)調整郵政監管體制。將郵政監管體制由過去行業垂直管理調整為上級郵政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雙重領導,郵政業務、機構編制、幹部、財務等以上級郵政管理部門為主。
(三)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郵政規劃銜接、政策資金支持、郵政管理相關工作考核等三個方面的職責。市委、市政府對郵政事務管理主要體現在:一是領導幹部任免,郵政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交通運輸部門副職領導,由市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二是市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納入本地各類相關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郵政設施的建設等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三是將郵政管理相關工作納入市政府考核體系,加強郵政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監督等工作。四是市交通部門根據市政府要求,協助做好郵政管理相關工作,發揮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整體效能,負責郵政管理部門黨務工作。
主要職責
1、貫徹和執行國家郵政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郵政服務標準;2、研究、擬訂本地區郵政發展規劃;
3、監督管理本地區郵政市場及郵政普遍服務和機要通信等特殊服務的實施;
4、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監管、統計等工作;
5、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6、承辦上級郵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