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案件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周銅池,38歲,湖南省長沙市人。根據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其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2009年8月18日上午,周銅池在越秀區公安分局信訪室內,以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為由,肆意打砸室內物品,擾亂機關單位秩序,被現行抓獲。
周銅池還在2009年8月間,用手機以簡訊形式,向他人揚言實施放火,擾亂社會治安。
根據上述事實,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其作出勞動教養一年六個月的決定,勞動教養期限為2009年8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
今年4月7日,此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稱此案已過訴訟時效。昨日,法庭認為,由於周銅池在勞教期間進行訴訟確有阻力,應不計算入訴訟期限。因此,本案仍在訴訟時效內。
焦點一
焦點一:被告的舉證是否違法?質證開始時,周銅池訴訟代理人董亞民律師根據法庭提供的日期,被告於2011年3月4日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依相關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0天答辯期內作出答辯及舉證,而被告是於3月9日提交的答辯狀僅就程式性時效問題作出答辯,就實體性問題答辯的證據、依據被告於第一次開庭時仍未提交,而是直到在第一次開庭結束6日後的2011年4月12日才提交,已遠遠超出了法定答辯期28天之久。董亞民認為程式違法,拒絕質證。
對此,勞教委提出,他們是依據法庭的要求進行舉證。董亞民反駁,“按照法庭的要求進行舉證”沒有法律依據。
焦點二
焦點二:周銅池是否應該被勞教?董亞民說,周銅池僅僅是將桌面的檔案雜誌推撒在地面以及拍打信訪辦牌匾導致其表面輕微凹陷的損害後果而已,而據此作出勞動教養1年6個月的行政處罰對處罰相對人明顯屬於處罰奇重。周銅池的行為只是依法行使自己上訪的權利,只是所採取的行為有些過激,但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公安機關已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而被告又對其作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是顯失公正的,是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
勞教委辯稱,周銅池不僅有違法前科劣跡,纏訪鬧訪,濫用信訪權利,嚴重影響機關秩序,危害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