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有著“蘭花局長”之稱的浙江省臨海市文化廣播新聞出版局原局長周華清被臨海市法院一審以貪污、受賄罪並處有期徒刑12年,並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4388元。
周華清平時愛好蘭花。在2001年至2008年間,周華清先後擔任臨海市小芝鎮黨委書記兼鎮長、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大田街道書記、市文廣新局局長、黨組書記。在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各種名貴蘭花價值20萬元。
周華清還收受他人購物卡、香菸票、電腦、名牌服飾等總計人民幣15萬餘元,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9643元。
犯罪事實
經檢察機關查實:2004年7月,吳某為得到周華清的關照,花6萬元買來“惠蘭新梅”等蘭花送到周華清家中;2005年初,章某為了感謝周華清在其購買廠房過程中的幫忙,花費4萬元購買來“黑虎”、“紅心蝶”送給周華清;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間,邵某為獲得周華清在土地報批環節的照顧,分兩次,一次花10萬、一次花3萬元分別購買了“水仙瓣的春蘭新花”、“多朵蝶”等蘭花送給周華清……3月17日,臨海市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最終認定其受賄35萬餘元、貪污1.9萬餘元。
犯罪起因
1998年初,周華清調任臨海市小芝鎮書記兼鎮長。在任期間,他主張把幹部的權力置於陽光之下,搞過聞名中國的“便民視窗”。因此,小芝鎮的做法受到各級領導的讚賞。
周華清從24歲時就開始養蘭花,在他眼中,養蘭花純粹是一種愛好。從政後,隨著仕途的一帆風順、職務的升遷,找他幫忙辦事的人多了,周華清的養蘭觀念也在逐漸地改變。
從2002年開始,為了獲得一些珍稀的蘭花品種,周華清開始花錢購買蘭花,種養蘭花的規模也逐步擴大,並有了專門的“蘭房”用於種養蘭花。
蘭花作為一種名貴花種,養蘭就意味著經濟上的投入,有些蘭花一苗就要價幾萬甚至幾十萬。此時,許多想要找周華清幫忙的人也開始投其所好,以蘭花為手段與其拉攏關係。而周華清也開始利用自己手中的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以換取自己所心儀的蘭花。
犯罪藉口
對於公訴機關關於受賄罪的指控,周華清表示認罪。1997年至2009年,周華清在任西雙版納州財政局局長及西雙版納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在辦理企業項目資金申報、撥付、借款及工程建設等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26.3117萬元,美金1萬元。
而對於公訴機關關於其“套取國家資產”的指控,周華清的辯解出乎他人意料,辯稱“受制於上級領導,被迫參與”。2004年,周華清在任西雙版納州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辦理項目資金申報、審批等職務之便,夥同雲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肖曉鵬、雲南省財政廳農業處林業科陳銳平、雲南大學教授許繼宏、西雙版納州森林公安局局長陶雙壽等人,為購買土地建蓋私宅,經上述合伙人協商,共同入股60萬元人民幣註冊成立了“西雙版納賽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爾公司),套取國家扶持資金。從2004年至2007年,賽爾公司先後以“天然林保護、沉香種植扶持、膏桐太空育種示範栽培補助”等項目名義從省財政廳、州財政局套取項目資金人民幣總計277萬元。項目資金到位後,陳銳平、許繼宏、周華清等人用其中的135萬元項目資金,購買了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位於園林巷7號的3809平方米土地和其他幾個共同占有。隨後,許繼宏將套取來的剩餘資金60萬元分別退還了各入股人,其中退還被告人周華清入股的股金5萬元。
墮落過程
從2001年至2008年間,周華清曾擔任臨海市小芝鎮黨委書記兼鎮長、組織部副部長、大田街道書記、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在任期間,他把種養蘭花視為一種身份和地位的象徵。漸漸地,昂貴而又稀少的蘭花品種成了他關注的對象。愛蘭如命的周華清與趙某是蘭花場上的好友,一些需要幫忙辦事的人,便紛紛找到趙某,通過其搭橋牽線,購買昂貴的蘭花送與周華清。
為得到周華清的關照,吳某花6萬元買來“惠蘭新梅”等蘭花送到周華清家中;為了感謝周華清在其購買廠房過程中的幫忙,章某花費4萬元購買來“黑虎”、“紅心蝶”春蘭蘭花送給周華清;為得到周華清的提拔和重用,趙某先後四次送給周華清價值6萬元的“大元寶”等蘭花……
2008年10月14日,周華清被“請”進了檢察機關。經檢察機關查明:周華清除收受名貴蘭花外,還在任職期間,多次收受他人商場購物卡、筆記本電腦、衣服、香菸票等財物達15餘萬元。
後悔不已
2009年2月11日,臨海市法院公開審理了周華清受賄、貪污一案。
上午9時,隨著法槌的敲響,穿著黃馬夾的周華清,面對莊嚴的法庭,昔日意氣風發的他顯得萎靡了許多。公訴人指控,周華清涉嫌貪污、受賄總計17筆,涉案金額達52萬餘元。
周華清在法庭上辯解,“自己拿來的蘭花都是通過蘭友趙某送來的,我與蘭友之間的蘭花往來,屬正常的蘭花交流,不是受賄。”
隨著判決書的落地,周華清悔恨地說:“從一個黨員領導幹部淪落為今日的階下囚,我好後悔。正是自己養蘭、愛蘭,給了別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機,最終被蘭花俘虜。”
庭審時,辯護人曾提出周華清在雙規期間,完全供述其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並退清全部款項,有自首情節,另外周華清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屬重大立功。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周華清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周華清在擔任西雙版納州財政局局長、西雙版納州人大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本人現有職務和職務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張林波等12人賄賂的款項總計126.3117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夥同肖曉鵬、陳銳平、許繼宏、陶雙壽等人,入股成立賽爾公司,並以該公司發展產業項目的名義,先後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人民幣277萬元共同占有,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周華清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周華清在共同貪污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周華清在接受審查、調查時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的事實,屬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情節;被告人已退清全部涉案贓款,有悔罪表現。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華清有自首和立功情節與刑法的相關規定相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周華清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周華清有自首和立功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根據上述認定,法院一審判處周華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判決書宣讀完畢,前來旁聽的周華清的家屬當庭失聲痛哭,相比之下周華清反而更加平靜,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他並不願意多談,他也沒有當庭表示是否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