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鐵林訴周美凝(周璇)及成都商報社名譽權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二中民初字第7230號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周美凝就侵害張鐵林的名譽權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在《成都商報》發表致歉聲明(內容由本院審定),費用自行負擔;
二、周美凝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張鐵林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駁回張鐵林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萬五千零一十元,由張鐵林負擔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元(已交納),由周美凝負擔一百五十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