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一、職責調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承擔省和市重點監控企業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三)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四)加強對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督導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周口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檔案、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周口市主題功能區劃。(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鄉鎮級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擔落實省和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一般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治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八)負責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周口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
人事老幹部科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科技標準科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環境標準;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組織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和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和規範,組織協調全市環境監測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市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
污染防治科起草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市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全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規劃和自然生態農村環境保護科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等。負責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擬訂全市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