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其抗震設防標準必須經市地震部門審批。 第九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部門制訂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並接受當地地震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應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在建項目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應採取補救措施,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補辦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書。

(周政辦[2008]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周口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減輕和防禦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合理利用建設投資,根據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豫政〔1994〕7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是指重點建設地區的地震烈度覆核;城市規劃區和經濟開發區的地震小區劃;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危險性分析和地震動參數的確定以及抗震設防標準的確認工作。
第三條 地震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和監督,為建設工程提供抗震設防標準。各縣(市、區)地震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和提供一般抗震設防標準;負責向市地震辦申報需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 凡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考慮地震安全性問題。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可參照國家地震部門頒布的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進行抗震設防,不需要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設防要求高於地震基本烈度區劃圖或現行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五條 占地範圍較大,工程地質條件複雜區域的城鎮和人口稠密、經濟發達的工礦區以及新建的開發區,跨越不同區域的高速公路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根據工程重要程度,應通過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報省地震部門審批;未經相應級別評定委員會評審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地震部門不予審批。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明確抗震設防標準(地震動參數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據。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內容,其抗震設防標準必須經市地震部門審批。
第八條 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部門核發的評價許可證書,方可按照規定的範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九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部門制訂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並接受當地地震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發展改革、建設、土地、環保等部門應相互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按本辦法需要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對沒有地震部門批准的抗震設防標準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應做而未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在建項目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應採取補救措施,補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補辦地震安全性評價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做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地震部門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並可建議審計和監察部門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設計單位未按地震部門提供的抗震設防標準,擅自確定標準的,地震部門有權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及《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三)沒有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權以及不遵循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論無效,並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及《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地震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地震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周口市地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一覽表(略)
發布部門: 發布日期:2008年01月24日 實施日期:2008年01月24日 (地方法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