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一批的要求,根據國家五部委《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2769號)和山西省《關於大力推進易地搬遷工程的指導意見》(晉政發〔2016〕29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和習近平總書記扶貧開發重要戰略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民眾自願、積極穩妥方針,對居住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確需同步搬遷農戶實施易地搬遷。加大政策措施支持力度,創新投融資模式,完善後續產業扶持,明確各級責任分工,強化搬遷監督考核。確保搬遷對象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從根本上解決生存發展問題。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民眾自願。充分發揮縣鄉政府的主導作用,加強統籌謀劃和資源整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動員社會等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充分尊重搬遷民眾意願,絕不能搞“強迫式”、“運動式”搬遷。
(二)堅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嚴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積,同步配套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搬遷對象生產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攬,防止搬遷戶因建房負擔過重而返貧。
(三)堅持四個結合,科學規劃。立足資源特點和當地生產生活習慣,與新型城鎮化、美麗鄉村、生態建設、產業發展相結合,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搬遷安置方式,實行差異化補助政策。綜合考慮水土資源、新型城鎮化對人口的承載吸納能力等因素,科學編制規劃,強化規劃對各類資源的整合引領作用。
(四)堅持精確瞄準,創新機制。瞄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自願基礎上,努力做到應搬盡搬,儘量實現自然村整體遷出。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按照“拼盤整合、各記其功”的原則整合各類資金資源,拓展資金來源渠道。
三、 工作目標
2016—2020年,全市規劃完成10.14萬人易地扶貧搬遷任務,其中:建檔立卡8.34萬貧困人口,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1.8萬人。各縣(市、區)要按照規劃先行,先易後難,分年度穩步推進,項目建設期二年,到2020年,各類搬遷對象入住新居,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務,收入水平明顯提升,遷出區生態環境有效改善,與全市人民同步實現小康。
四、搬遷對象與 安置方式
搬遷對象為規劃範圍內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和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具體包括:
一是對戶籍人口300人以下、實際居住不達150人的自然村和居住在山莊窩鋪不宜解決水電路的貧困村、採煤沉陷區貧困村、重要水源地保護貧困村,儘量實施整村搬遷。
二是對易發地質災害貧困村、農林交錯區貧困村、抗震區域貧困村涉及的人口,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整村搬遷或部分搬遷。
三是各縣(市、區)要在自然村完成整村搬遷任務後,對戶籍人口300人以上,實際居住不足100人的貧困村可以考慮整村搬遷,但總規模不得突破省定搬遷人數。
搬遷對象的確認,要經過貧困戶申請、村委會初審及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及公示、縣級政府審批及公告、簽訂搬遷協定五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充分尊重搬遷對象意願,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方式主要包括依託城鎮化或園區安置,行政村內就近安置,建設移民新村安置,依託鄉村旅遊區安置,結合“去庫存”安置,“五保”等特困戶集中安置等六種方式。
——依託城鎮化或園區安置。結合新型城鎮化建設,在縣城、小城鎮或工農業園區附近建設集中安置區,安置有一定勞動技能、商貿經營基礎的搬遷對象。
——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綜合考慮遷入地水土資源條件,依託靠近交通便利的中心村,通過統籌安排宅基地或改造、修繕中心村舊學校等閒置房屋,對本行政村內的搬遷對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託新開墾或調整使用的耕地,規劃建設移民新村,引導居住在生存條件惡劣地區的搬遷對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託鄉村旅遊區安置。挖掘當地生態旅遊、民俗文化等資源,因地制宜打造鄉村旅遊重點村或旅遊景區,引導周邊搬遷對象適度集中居住並發展鄉村旅遊。
——結合“去庫存”安置。根據當地商品房存量和搬遷戶意願,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通過招投標,回購空置房屋,安置部分搬遷對象。
——“五保”等特困戶集中安置。對符合搬遷條件的“五保”對象,通過在鄉鎮、安置區建設敬老院或在農村、安置區建設日間照料中心,進行集中安置和供養;對不是“五保”的殘疾人、鰥寡孤獨等特困搬遷對象,如本人願意與同村子女、親戚同步搬遷,雙方協商簽訂協定,經鄉村兩級審定後,可並戶搬遷,按確認類型分別享受補助資金。
分散安置方式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親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託安置區已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資源,由當地政府引導或農戶自選回購空置房屋安置部分搬遷對象。
——投親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導搬遷對象通過進城務工、投親靠友等方式自行分散安置,給予易地扶貧搬遷貨幣化補助,遷出地和遷入地政府應在戶籍轉移、社會保障、就業培訓、公共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符合搬遷條件的農戶,2016年1月1日之後選擇自行購買住房,由個人提供購房有效契約等證明材料,經遷出村委統一申報,鄉鎮政府、縣扶貧部門逐級審核確認。易地搬遷農戶自行購買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中心村鎮農村宅院),可憑縣(市、區)房管部門或有資質的開發商出具的購房手續;二手住房、中心村鎮農村宅院購房手續,和鄉鎮政府出具的身份證明,享受分散安置補助。原則上安置補助一年一清,特殊情況可延緩一年。易地搬遷貧困戶享受城鎮居民購買保障性住房同等待遇,給予分散安置補助。自行分散安置的也可擴展在全市區域內。
五、建設內容與補助標準
(一)建設內容。
圍繞改善搬遷對象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按照規劃和工作方案,在建設安置房時,同步建設水、電、路、氣、暖、通訊、排水等基礎設施;同步配套教育、文化、醫療、商業、養老、村級組織辦公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布局後續產業。
(二)建設標準。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則,中央和省、市補助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易地搬遷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結合當地城鎮化推進實際,對採購現有商品房和已開工建設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貧困戶無法按人均25平方米建房標準安置的,1人獨戶的貧困戶,以敬老院集中安置為主;2人的貧困戶,可在限定面積的基礎上,以戶上浮20%;3人或3人以上的貧困戶,按人均25平方米標準執行。新開工建設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按人均25平方米標準執行。各縣(市、區)可根據貧困戶和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年齡、還款能力等,在人均25平方米麵積範圍內,給予不同額度貸款貼息政策支持,儘量減輕貧困戶和同步搬遷農戶債務負擔。對於確需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同步搬遷的農戶,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習慣,結合地方財力和農戶自籌能力,自行確定面積控制標準,堅決防止盲目擴大住房面積、宅基地。
(三)補助標準。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補助2.5萬元;配套基礎設施戶均補助2.1萬元;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戶均補助1.77萬元,配套設施資金統籌集中使用,確保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分散安置建房人均補助2萬元。自然村整村搬遷中確需同步搬遷的農戶,人均補助1.2萬元,可與貧困人口一併享受統籌規劃安置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各縣(市、區)可根據工作實際,實行差異化補助,調劑使用建房補助與配套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補助。其中:建房補助與基礎設施補助調劑比例控制在10%以內;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補助調劑比例控制在20%以內;公共服務設施補助不足部分,通過統籌整合使用財政資金解決。根據貧困戶的貧困程度,統籌安排到戶補助,重點向特困戶、貧困殘疾戶傾斜。土地整治、遷出區生態恢復和產業發展資金,縣(市、區)根據規劃要求和實施項目資金需求,建檔立卡貧困搬遷人口每人不超過1.62萬元的額度內提供貸款需求。
對2014年、2015年脫貧的、在規劃搬遷範圍內且仍常住在村里建檔立卡貧困戶,仍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補助。易地扶貧搬遷與採煤沉陷區治理等重複的搬遷對象,除責任企業(礦)補償外,由縣(市、區)整合相關補助資金進行安置或由搬遷戶自行選擇享受補助政策。
(四)村莊撤併。
以易地扶貧搬遷為契機,選擇方山縣和興縣作為我市村莊撤併試點,先行先試,取得經驗,穩步推進。
六、政策支持
(一)財政和投資政策。中央和省財政支持易地扶貧搬遷的貼息貸款和政府債券,要實行“定額核算、結餘調劑”政策。各縣(市、區)在保障好貧困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前提下,合理確定搬遷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分配結構,結餘資金允許用於易地扶貧搬遷貸款還本付息和搬遷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後續產業發展。確需同步搬遷農戶突破計畫的,所需補助和貸款,由縣(市、區)自行籌措。各縣(市、區)要積極整合交通建設、農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質災害防治、林業生態等支農資金和社會資金,用於安置區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和遷出區生態修復。整合各類移民搬遷和各項涉農資金,特別是扶貧專項、移民搬遷、符合條件的危房改造、沉陷區治理、地質災害治理、水庫移民、生態移民、以工代賑、抗震改建等資金;安全飲水、土地開發、退耕還林等資金。同時也要積極整合其他行業部門資金,搞好資金保障。縣(市、區)政府可在財政可承受能力範圍內安排預算資金,特別是要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土地出讓形成的純收益優先用於向投融資主體及項目實施主體購買易地扶貧搬遷服務。探索 股權扶貧機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貧困村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所形成的資產,折股量化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民眾,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貧困民眾培育穩定的增收來源。主要採取保底分紅和股份分紅兩種方式,保底分紅方式貧困戶年分紅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並逐年遞增;股份分紅方式貧困戶享受分紅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
(二)金融政策。易地搬遷戶建(購)房,除享受政府統一補助外,還可享受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連續享受三年。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精準對接特色產業金融服務需求。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針對貧困地區產業發展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徵,創新開展股權、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貸款以及產業鏈融資業務,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民貿民品貸款、扶貧小額信貸等信貸產品的實施力度,支持搬遷貧困戶發展產業和就業創業;為符合條件的搬遷對象提供貼息貸款支持。
(三)土地政策。要用好用足用地計畫指標的同時,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和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等用地新機制,確保指標充足保障。儘快開展市、縣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確保易地扶貧搬遷建設用地需求。在城鎮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區,安置住房中涉及集體公租房、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等符合國家劃撥供地目錄的建設項目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他建設項目、配套開發的商業設施用地按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出讓。建設移民扶貧安置區使用土地仍屬於集體所有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程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舊村宅基地等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按照“民眾自願、復墾真實、權屬合法、面積準確、價格公正、價款到位”的工作要求,組織對搬遷後的偏僻自然村舊宅基地進行調查摸底。市、縣政府要組織發改、國土和住建等部門實施土地交易,通過創新政策措施,引導搬遷戶簽訂拆舊復墾協定。在充分尊重民眾意願的基礎上,對整自然村搬遷的村莊實行住新拆舊,遷出地舊村莊、宅基地等拆除復墾,對搬遷戶宅基地和房屋補償,可聘請第三方評估作價補償;復墾面積轉為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優先用易地搬遷復墾土地置換,土地級差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搬遷對象,以激勵移民拆除舊房。搬遷戶對搬遷舊村耕地、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交易獲得的收益,全部返還搬遷農戶。科學合理有序開發遷出區煤炭、礦產、煤層氣、水電、風電、光伏等資源,調整完善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政策、生態恢復建設,賦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體股權,退耕還林、荒山綠化要向遷出區傾斜,讓搬遷戶分享資源開發、生態建設收益。遷出區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建設用地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後使用,收益分配參照易地扶貧搬遷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辦理。搞好土地整治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新增造地和基本農田改造、新增及改善灌溉面、開發及調整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五)產業政策。各級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項目、生態恢復治理、水利灌溉、分配下達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計畫和補助資金時,向遷出區傾斜,同時優先安排整村推進、鄉村旅遊、小額貸款、教育扶貧、勞動力轉移培訓、互助資金等扶貧開發項目。 統籌考慮易地扶貧搬遷與種養加、造林等後續產業相結合,抓好原有產業接續發展 ,鼓勵農戶通過土地流轉,將原產業交給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能人大戶管理,或折價入股給龍頭企業或專業合作社。遷出戶一定比例收益分紅,確保原有產業經營性收入不減。培育新的增收產業,結合呂梁山片區“三個一”扶貧行動,光伏扶貧收入優先覆蓋搬遷戶中的無勞動能力的貧困戶,經濟林提質增效優先安排遷出村,護理護工培訓優先安排搬遷戶中的閒置勞動力,配套商貿物流、電子商務、農超對接等扶貧項目,拓寬增收渠道。壯大特色產業,結合一縣一業、一村一品,優先布局“8+2”農業產業化項目,幫助建立產業園區,發展種養加規模經營,增加新的經營性收入。創新發展物業經濟,遷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直接流轉或折股量化到戶,就地發展產業或物業經濟;要依託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配套建設商鋪、攤位、櫃檯、廠房、停車場等營利性物業,並將產權優先量化到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推行物業合作社,增加搬遷對象資產性收入。促進勞動力轉移就業,新的安置小區,優先安排遷入戶從事物業、保全、保潔、園丁或其他服務崗位,小區配套的學校、幼稚園、衛生所,優先安排遷入戶中有資質的子女上崗就業,鄉鎮(村)敬老院服務崗位優先安排貧困戶剩餘勞動力就業,增加遷出戶工資性收入。改善搬遷農戶生產生活條件,實施舊村開發、土地整治、標準農田、小型水利、田間道路、退耕還林、溝域經濟等基本建設項目。開發(採礦)企業要吸納遷出村一定數量的貧困勞動力就業,並扶持遷出村發展產業。中央和省住房、基礎設施、公共事業設施建設補助結餘部分可用於搬遷貧困戶產業發展
(六)資金管理政策。 出台《呂梁市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市、縣各級資金籌集、撥付、使用、償還等管理辦法。 省、市級下達到縣級的建房資金、貸款資金、統籌資金和民眾自籌等建設資金,以及土地出讓、商業開發收益資金全部集中到共管賬戶,利於使用,便於監管,防止擠占挪用,由縣級財政部門、扶貧部門共同管理,共同簽字核報、撥付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實行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省扶貧開發投資公司統貸統還,還貸資金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承接山西扶貧開發投資公司統貸分配給我市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同步搬遷人口易地扶貧搬遷專項貸款。縣級扶貧開發公司承接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分配給本縣(市、區)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
(七)市場開發政策。移民小區、新村建築總面積的20%用於商業開發。從商業開發收益中安排資金用於舊村住宅拆遷補償、政府還貸支出、貧困戶資產收益等。支持搬遷安置點發展物業經濟,增加搬遷戶財產性收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項目代建制度。企業出資對易地搬遷舊村宅基地進行復墾的,優先列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新建地塊的用地指標,在滿足移民搬遷新區(村)安置及發展用地後,節約指標可優先用於企業產業扶貧開發項目建設用地及企業其他投資項目建設用地。
(八)稅費優惠政策。在城鎮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棚戶區改造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國家棚戶區改造項目稅費優惠政策。新建安置區不得收取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有線電視初裝費減半收取。納稅人開發經濟適用房,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承建單位建設保障性住房經批准配建的商品房,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相關稅費。落實和完善移民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政策。
(九)保障政策。尊重搬遷戶意願,在城鎮安置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城鎮;在農村安置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新的農村。子女上學、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社會救助等政策隨戶口遷移,由遷入地政府負責協調落實。切實保護好搬遷民眾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切實保障搬遷群體中適齡兒童少年教育權益,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為移民安置點合理劃分學區。所在地政府要根據安置點的人口數和周邊學校容量情況,對規模較小、容量有限的學校進行改擴建。對成規模的移民安置點,要規劃建設相應規模的中國小和幼稚園,保障移民搬遷群體中適齡兒童少年就近接受義務教育。探索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市脫貧攻堅領導小組領導下,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人民銀行呂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呂梁分行、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等單位參加的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市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各縣(市、區)政府要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全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按照“五年任務、一次規劃,分年實施”的要求,加強領導,統籌推進。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專門工作機構,落實工作責任,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部門合力抓的工作機制,集中力量“攻堅拔寨”。
(二)明確主體責任。
市級黨委、政府承擔易地扶貧搬遷領導責任;縣級黨委和政府承擔易地扶貧搬遷主體責任,負責組織動員、推進實施、規劃設計、方案制定、細化政策措施、落實搬遷用地、遷出區生態恢復、統籌資源力量、按期歸還借款、質量監督管理等全面工作,將任務落實到村、到戶、到人,每年可以對搬遷人口進行一次動態調整。工作過程要全程留痕,相關政策和操作程式要公開透明。穩妥做好建檔立卡與非建檔立卡人員、新搬遷和舊搬遷政策的銜接工作,及早制定化解矛盾方案。強化縣級政府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使用自主許可權,為縣級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創造積極條件。各縣(市、區)書記、縣長是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第一責任人。根據工程任務情況,由縣級政府或者鄉鎮政府組織實施項目。首先調動農村幹部民眾積極性,同時充分發揮包村領導、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三支隊伍”的幫扶作用,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認真做好民眾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政策措施,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行動方案。
(三)強化部門協同。
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市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局、人民銀行呂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呂梁分行負責全市規劃編制、政策銜接、縣(市、區)方案備案匯總、任務下達、考核評估等工作,統籌解決易地扶貧搬遷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市扶貧開發服務中心負責編制“十三五”時期全市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研究制定呂梁市易地扶貧搬遷指導意見和分年度行動方案;牽頭檢查考核;會同各縣(市、區)研究提出有搬遷需求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規模及其分布,對搬遷後實現脫貧的貧困人口進行銷號。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籌措、整合部門資金、地方債務資金、貸款貼息等資金保障和管理、政府債務以及相關貸款本息的償還,並研究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易地扶貧搬遷的土地增減掛鈎政策,提出落實措施和操作辦法,保障建設用地。市住建局負責指導縣(市、區)做好移民小區和新村規劃、住房設計、技術審查,並對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築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環保局負責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環評手續業務指導、審批、新安置點環境治理等工作。市林業局負責遷出區經濟林、生態林建設。市民政局負責鄉鎮敬老院、農村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和村莊撤併試點工作。人民銀行呂梁分行負責出台支持易地扶貧搬遷的信貸資金籌措方案。市扶貧開發投資公司負責易地扶貧搬遷資金運作管理、項目監管,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交通、水利、公安、教育、人社、衛計、民政等部門積極支持安置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戶籍管理等。農業、商務、供銷等其他部門根據職能職責支持產業、商業、就業扶持。
各級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建立易地搬遷項目行政審批核准快速通道,加大並聯審批力度,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方式,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嚴格落實工作各環節的操作要求和時限,在項目立項、選址論證、環評工作等方面提早介入、主動服務、指導幫助。縣(市、區)扶貧部門要專派一名副職領導負責易地扶貧搬遷月報和季報等統計工作。
(四)加強分類指導。
加強分類指導,發揮典型示範作用,總結成功經驗,探索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不同條件的新區、新村建設路徑和模式。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尊重民眾創造,建設一批產城融合示範區,使之成為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產業和新區深度融合、居住環境整潔優美、農戶生活殷實安康的新型社區;培育一批城鄉不同特點、不同發展模式,宜居宜業的典型;兜底一批特困、供養戶安居暖心示範工程。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重點圍繞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舊村宅基地復墾、差異化補助、村莊風貌改造資源開發、資金整合等方面探索創新。
(五)嚴格督查考核。
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獎懲兌現的原則建立工作監督考核機制。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施工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等制度。嚴格資金管理,加強財政扶貧資金監督檢查,對資金使用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肅問責,確保每一分錢都用到貧困民眾身上。市、縣要將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成效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脫貧攻堅實績考核主要內容,定期組織督查推進、跟蹤問效。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工程項目進行跟蹤評估,加大對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監測調查和搬遷戶滿意度調查。對民眾滿意、成效明顯的縣實施以獎代補政策;對不按規定時序要求開展工作,搬遷效果差、民眾滿意度低、造成嚴重後果的部門和縣鄉村,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追究和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