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春[河南萬莊化肥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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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春,男、河南萬莊化肥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鄭州市民。2013年1月28日警方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盤查時,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經媒體曝光後於網上引發強烈關注!

基本信息

個人介紹

吳偉春 ,男、河南萬莊化肥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鄭州市民。

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小水果刀,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對此,吳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從正規合法超市購買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並因此身陷‘囹圄’?!”

掛刀事件

吳偉春展示同款小刀 吳偉春展示同款小刀

2013年1月28日下午1點左右,吳偉春和同事趙國棟一起乘公車去公司參加會議,下午2點30分左右,二人在鄭州萬客來公交站下車。吳偉春說,他在大街上正走著,一穿便裝的陌生人忽然攔住他在他眼前晃了一下證件說“我是潔雲路派出所的”,讓他“配合一下工作”。

說話間,陌生人搜走了他褲腰上掛的鑰匙和身份證,接著讓他上了一輛白色普通麵包車,將他帶到了潔雲路派出所(現名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

吳偉春告訴記者,在潔雲路派出所,他將自己身上所有證件都掏出來給交給警方,以證明自己不是壞人,希望警方能儘快讓他走,別耽誤了公司的會議。

但警方人員不為所動。其中一名警官稱他鑰匙鏈上的摺疊水果刀是管制刀具。他趕忙解釋說,小水果刀是在正規超市購買的,如果知道是管制刀具自己也不會購買,更不會串在鑰匙鏈上。

警方拘留

小刀、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及超市購物小票 小刀、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及超市購物小票

隨後,四名警方工作人員先把他送到情報室進行採血樣、取指紋、拍照等;之後,將他送進禁閉室;再後,也就是當晚的7點36分左右,警方工作人員將他關進了二七拘留所。3天后,也就是2013年1月28日上午9時左右,他被從二七拘留所放了出來。

疑惑

“3天的時間雖然不長,但足以讓我刻骨銘心一輩子。”吳偉春說,“我鑰匙鏈上掛的這把小水果刀是不久前在鄭州供銷第一分公司左右鄰超市購買的,那是一家合法正規超市,因覺得水果刀精美體積又不大,所以串在鑰匙鏈上。自己從小到大遵紀守法,怎么就因為這把小水果刀成了‘階下囚’。”

查看

記者仔細查看了、並測量了吳偉春在同一超市再次購買的同款小刀: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

小刀的說明書上如是寫道:“材質優良,設計獨特,外形美觀,體型小且特有塑膠刀鞘,外出旅遊等攜帶更加方便安全。適合各類瓜果、蔬菜、薯類削皮等。”

律師觀點

管制權不能被濫用

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崔偉龍律師指出,按照警方的認定方法,市場上銷售的很多刀具都可歸類於管制刀具的範疇,包括各大超市大量銷售的系列菜刀也都可以歸類為管制刀具。

這就意味著市民在購買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各類實用刀具回家的路上,很有可能面臨來自警方的法律制裁。警察的這種權力一旦被濫用,的確會讓市民感到人人自危。

河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陸詠歌認為,市民在不知情、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誤帶管制刀具,警方應以教育、沒收管制刀具、紀錄在案等方式來處理,而不是輕易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陸詠歌說,如果當事人對警方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提請行政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媒體質疑

鄭州市民吳偉春所遭遇的事情,其實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遭遇到。如果警方以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得不到約束,那么誰也不知道自己何時就會成為路遇某個便衣警察時倒霉的“路人甲”。警方辦案如果隨意盤查路人刻意刁難沒事找事,這樣失控的權力無疑是相當可怕的。這非但不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執法為民,反而是搞得人人自危的執法恐怖。

鑰匙鏈上掛小刀被拘 真有如此嚴辦的必要嗎 鑰匙鏈上掛小刀被拘 真有如此嚴辦的必要嗎

對於市民在不知情、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誤帶管制刀具,當地警方的處理不僅毫無人性化而且確有濫用權力之嫌。當地警方即使要嚴管管制刀具,也應該從源頭上管理。當然,該案的荒謬也提醒我們關於隨身攜帶管制刀具的處罰規定,應該有一個及時的完善修訂。

刀具之為生產生活所用的幾率,遠超作為行兇之用;其次,生產刀具合法,售賣刀具合法,這攜帶刀具,為何就要拘3天?新聞里提出了一個假定,購把菜刀如何合法地到達我家的廚房?這個問題就在刀具管制里就是一個悖論。其三,治安處罰,重點該追究人還是討伐物?是據事實而責罰還是拿器具來撒氣?遇上飛花摘葉皆可傷人的高手,這器具的有無又有什麼意義?

最讓人擔憂的是,當遇上隨意性、選擇性執法的時候,當遇上警察權力濫用的時候,如此過份地管制刀具,會將整個社會變作現代“白虎堂”,誰都可能誤入,幾乎無從避免,當“法規”將“人”逼到避無可避的時候,要改的肯定是“法規”,而不是所有“人”。

現代白虎堂,會讓公眾感到一種陷阱無處不在的恐懼,繼而擔心公權力“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正規超市購買的水果刀竟然是“管制刀具”,此類刀具是如何進入市場流通的?為何沒有相關部門進行監管?

一邊放任超市公然出售,一邊卻對購買攜帶的市民“嚴厲打擊”,哪怕沒有“釣魚執法”之嫌,最起碼有違人性化的原則。一把水果刀引發的“疑案”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糾正,難免會令更多的老百姓感到人人自危。

警方解釋

小刀屬於管制刀具

針對吳偉春及個別知情市民的不解,鄭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治安大隊副隊長周新發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說,

周新發表示,警方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盤查時,發現吳偉春隨身帶有刀具。警方對該刀具進行鑑定後認定其為管制刀具後,遂對吳偉春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處罰。警方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錯。

對於吳偉春質疑警方工作人員穿便裝盤查路人一事,周新發表示,警察辦案時可以穿便裝。

法律解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按照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刀具認定標準中的第3項:“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摺疊刀具”屬於管制刀具。吳偉春所帶刀具完全符合這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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