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原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向志清,男,曾任靖州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任靖州縣委常委、紀委書記,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任通道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06年9月當選為中共懷化市紀委委員。2010年7月被雙規。2011年4月19日,因犯受賄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一審獲刑11年
原懷化通道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向志清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楊某、吳某等34人升官、調動、解決職級,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314000元。2011年4月19日,向志清因犯受賄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一年多時間裡,被告人向志清在擔任通道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為他人升官、調動、解決職級等的過程中,非法收受楊某、吳某等34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14000元。
有人想當鄉鎮領導,送了1萬元,向志清幫其調動。而對於一個副局長職務,向志清收受了3萬元。楊某想提升,多次的推薦材料沒結果後,也是給向志清送禮後才獲得推薦的。
案發後,向志清違法收受財物314000元,向志清及其家屬僅退繳了70000元,其餘拒絕退繳。
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向志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1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同時判決繼續追繳被告人向志清違法所得贓款314000元人民幣中尚未追繳的贓款244000元人民幣,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