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吐魯番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吐魯番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自治區、地區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政策;研究和擬定我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並負責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市政府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各鄉(鎮)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三)負責在全市轄區內實施有關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權屬糾紛,查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自治區、地區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和墾復的項目編制、技術設計和實施;組織基本農田保護,開展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市轄區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市轄區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市土地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年檢和土地確權勘界工作;建立市級國土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現狀、礦產資源現狀進行動態監測。
(六)組織實施自治區、地區及我市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行署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和建設用地管理。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培育礦業權市場並指導礦業權依法流轉;負責調處地質礦產勘查和採礦權權屬爭議和糾紛。
(九)負責對礦產資源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實施礦產資源勘查行業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十)負責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對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實施保護。
(十一)安排使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地區和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市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負責我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實施管理。
(十四)承辦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辦局黨組交辦的各項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會議的組織、文秘、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保密、保衛、對外聯絡、接待、計畫生育、老幹部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史志的編篡工作。
負責發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工作信息;組織與區內(外)、國內(外)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有關國土資源的重要活動;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宣傳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管理;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計畫;對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各基層國土資源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管理補充經費支出預算、決算的審核報批工作;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耕保規劃股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及有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補充耕地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農用地開發規定;指導和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依法組織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等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補充耕地方案的監督實施;負責許可權以內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和驗收工作。
組織實施自治區、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政策和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我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組織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市政府上報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科研課題立項和組織完成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土地建設利用股
擬定我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辦法;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
負責建設用地的統一收購、統一儲備;對建設用地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統一供應、統一規劃和開發;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各類交易;對土地有形市場的運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相關政策法規指導監督落實土地使用流轉;負責徵收土地資源有償使用費用;負責市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負責城鄉地籍和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土地證書年檢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地籍調查;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組織擬定地籍工作計畫;負責測繪管理;負責地圖產品製作、發行、交易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國家秘密測繪產品、圖紙使用情況管理;負責全市地圖市場管理;參與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礦產開發管理科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採礦權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編制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季、年報;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項目的上報審查;依法對採礦權登記申請、延續、變更和轉讓等進行審查、覆核、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年度檢查;負責礦業權市場建設;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徵收工作;負責礦業秩序的監督管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礦產資源儲量科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地質勘查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彙編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察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本市地質環境年度管理方案;負責礦產資源勘查及儲量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健全及維護,對礦產資源現狀進行動態監測;編制並組織實施區域與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負責管理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組織協調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管理和保護地質遺蹟,對具有科學研究價值和觀賞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進行保護;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糾紛辦
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工作制度;負責調查土地與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擬訂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決定;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處罰聽證有關事宜;負責土地糾紛調處工作;協助徵收土地資源有償使用費用;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