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一封《春暉高級中學德育工作備忘錄/協定書》(下稱《協定書》)在網上廣為傳播 。
溫州春暉高級中學官網資料顯示,春暉高級中學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制民辦普通高中,創辦於1999年。學校坐落在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城(梅頭)街道辦事處。
事情起因是,網友在微博上發了兩張有關上述《協定書》的圖片。
《協定書》主體內容,就是學生若違反協定背面列出的“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學校可能會視情節輕重採取的近20種措施。
最後還提到,學生的違紀行為還有可能造成“違約”後果,還需要向校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甲方已向乙方繳納的學費、捐資費(代培費)等所有費用……”
在這22條“特別嚴重的違紀行為”中,除了引發爭議的第四條“交往過密”,寫有“包括同性之間的交往”字眼,諸如考試作弊、嚴重曠課和試圖使用暴力或參與暴力事件等基本算是“常規內容”。
校方解釋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春暉高級中學相關負責人曾向媒體解釋,目前只是處於草擬階段,發給學生是為了聽取學生和家長的意見。之後,還將做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這位負責人說,禁止“交往過密”,實際上是為了防止學生因談戀愛而影響學習。只不過,“想法是好的,但是措辭欠妥。”
那怎樣才算交往過密呢?解釋是,不論是同性還是異性之間的關係,校方都會跟任課老師和同學了解情況,不會草率判斷。
至於違約金一說,這位負責人解釋,校方不會要求違紀學生額外交錢。所謂違約金是不規範的說法。對於有重大違紀的學生,學校會按照相關規定,拒絕退還其學費、捐資費等費用。
社會爭議
學校可以制定這樣的《協定書》么?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陳一來律師說,民事契約構成的前提,應該是協定雙方平等的狀態。作為管理方,學校屬於優勢主體,學生相對弱勢,所以這樣的民事契約,本身應該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另外,學校本身有端正學風和教育學生的義務,不應把本該由學校承擔的責任,交到學生身上。對於這樣的協定,學生可以選擇拒簽。
專家稱“校規”也應廣泛審議和監管
溫州大學教師教育學院副院長孫芙蓉說,學校的初衷,應該是為學生好,列出的“違紀行為”,可能也是之前管理中遇到的頭疼事。不過,《協定書》中有些內容和措辭,確實不太合適。
比如,“交往過密”就是一種很難界定的概念。不少人都有“死黨”和“閨蜜”等密切交往的朋友,這本就是一種滿足情感疏導等需求的途徑,在這方面多加干涉顯然不合適。
孫芙蓉說,她從三個層次看這件事:
一,學校制定規章制度時,要有一個前提,就是應在相關法律法規限定範圍內劃定,不能超範圍,更不能相悖;
二,青少年無論和同性還是異性,都有可能走得比較近,這時候,校方不應該通過校規等手段去“堵”,而是應該儘量去“疏”,比如,通過各種活動和輔導等。
三,因為學生還沒有經濟支付能力,所以對於學生違紀行為等,不應將經濟手段作為處罰方式,簡單和學生管理問題掛鈎。管理簡單化,效果未必好。
孫芙蓉也注意到,近些年“奇葩”校規頻出這一事實。在她看來,這背後的“土壤”,值得深究。
細看原因,一是有些學校出於升學率等壓力,容易失去耐心,容易簡單化辦事;二是有些教師本身的素質,特別是管理能力存在一些問題;三是現在的學生確實比以前難管,學校覺得頭疼,沒有“智慧”地去處理。
在孫芙蓉看來,學校在制訂校規等過程中,應採取廣泛審議制,讓學校、學生、家長和老師等,都能參與進來,讓各方充分表達意見,減少片面性,“審議中,很多矛盾就解決了,後面執行中,爭議才會少。”
另外,她還建議教育主管部門,特別是分管德育的科室,對於校規等應該也要有一定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