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南安商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同安南安商會經政府批准於2010年5月29日成立。是由南安籍企業家成立的首個區級異地商會,它實現幾萬名同安、翔安、集美等區的南安籍鄉賢和企業家的夢想和期待。
同安南安商會凝聚一批不斷增強發展後勁的企業及優秀企業家,投資涵蓋各個行業。具有一定規模與經濟實力,並著力打造富有競爭力的特色產業。
商會以“發展經濟,聯絡鄉情,服務會員,合作共贏”為辦會宗旨。商會成立後,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充分發揮商會橋樑紐帶作用,主動與各級黨委、政府聯繫與溝通,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發展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發展環境,為會員辦實事,辦好事,進一步增強商會的凝集力,真正把商會辦成企業和鄉親的溫暖之家。
鄉情牽紅線,商會搭金橋。新起點、新機遇、新挑戰商會會員將繼續發揚南安人“愛拼敢贏”的精神,在改革開放的浪潮中,擊潮揚帆,攜手共進,借勢搶機,奮發有為,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為構建和諧社會,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家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貢獻,實現新跨越,永駐輝煌。

商會章程

同安區南安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廈門市同安區南安商會”,英文名稱為“Na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ongan”,英文縮寫為“NCC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南安籍以及曾經在南安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廈門同安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和熱心於促進同安、南安兩地經濟文化交往的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展經濟,聯絡鄉情,服務會員,合作共贏,踐行科學發展觀,為海西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同安區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安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共南安市委統戰部、南安市工商聯業
務指導,以屬地管理為主。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廈門市同安區火炬高新區同集園集成路1169號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努力促進會員企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 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同安的經濟建設,促進同安、南安兩地經貿往來與合作;
(三) 促進各個會員單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資源、互通有無、協調發展;
(四)組織會員企業參與有關的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
(五)利用特區平台優勢,充分發揮會員企業或個人在特區的資源,服務兩地經貿往來和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銷會、交易會,開拓市場,搞活流通,促進兩地名優產品銷售;
(七)開展專業培訓,聘請知名專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經營管理水平;
(八)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
(九)承辦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由南安籍以及曾經在南安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廈門投資,依法建立、註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
個人會員是指南安籍以及曾在南安學習、工作、生活過的人士在同安從事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四)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有社會責任感,熱心商會工作;
(五)關心和支持同安及家鄉南安事業;
(六)自願繳納會費,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關心本會工作;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事務和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的會費於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繳納。凡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或拖欠會費達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終止法人資格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同安區商會審查,並經同安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適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屬於本會會員,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社會活動能力強,有領導和處理商會工作的能力,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 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討論決定,實行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聘請名譽職務人選,由會長會議提名並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
  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的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核,會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同安區商會審查同意,並報同安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同安區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同安區商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同安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同安區商會和同安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 1月 1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同安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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