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票據交換核算

同城票據交換核算是指同城系統內或跨系統的各行處交出收到他行的貸方、借方票據(凡付款方在本行開戶、收款方在他行開戶的票據稱為貸方票據,凡收款方在本行開戶、付款方在他行開戶的票據稱為借方票據),並換回他行收到本行的借、貸方票據,以完成資金劃撥清算的一種往來核算,實質上這種核算是聯行往來核算的變通、補充形式。按照交換的時間、地點和核算手續的不同,同城票據交換又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隨時交換。派出交換員隨時將他行票據帶至他行並換回本行票據。每次交換時,提出行均應按提入行填制貸方,借方票據清單,對貨方票據還應填制聯行報單(系統內)或簽發跨系統的劃轉憑證。2.定時交換。每日規定交換次數、時間和地點,由各行處直接進行票據交換,手續與隨時交換完全相同,只是節約了交換時間,減少了交換次數,交換地點事前固定而已。3.集中交換。每日通過人民銀行或金融機構專設的票據交換所(室、場、中心)定次數、定時間進行票據交換,各行處分別向交換所填送有關票據單表,當時或定期進行差額清算。這種交換方式,可以說票據交換雙方都是發報行,處理往帳帳務,交換所則是收報行,處理來帳帳務。上述三種票據交換,雖然都能完成同城資金劃撥清算手續,但前兩種由於是直接進行交換,必須逐行填送票據單表,不僅耗費了人力、物力,而且還會延遲同城結算業務的清算,影響社會資金周轉。因此,在大中城市裡,一般採用專設交換所進行集中交換,由於這種交換介入了交換所,票據交換雙方統一向交換所辦理票據交換與資金清算,可以稱之為間接交換。組織票據集中交換核算的作用主要在於:可以簡化票據交換手續,準確及時地傳遞憑證和處理帳務,可以加速結算進程,從而有利於加速資金與物資周轉。集中交換的基本作法主要有以下幾點:.凡申請參加票據集中交換的同城各行處,應經同城管轄行和人民銀行批准,發給交換代號和專用章。2.參加票據交換的各行處分為提出行與提入行,凡提出他行票據的為提出行,提入本行票據的為提入行。在實際工作中,一個行處經常既是提出行,同時又是提入行,但提出、提入的票據應分別組織核算,不得混淆。3.為了貫徹“銀行不墊款”、“他行票據,收妥抵用”的原則,對借方票據一般採取提出行與提入行同時入帳的作法,即提出行在提入行記入付款方帳戶的同時記入收款方存款帳戶。4.每日交換的次數和時間,一般規定為每日兩次,第一次上午八時收票止,第二次下午一時半收票止。凡距交喚所稍遠的行處只能參加第一次交換,太遠的不能參加交換。5.票據交換的當時或定期(次日、三日等)由提出、提入行向交換所填送清算表,通過“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清算差額。在票據集中交換過程中,如有退,一般採取循環退票方式,即本次提入的借方票據中有應退票據,在下一次交換時提出退票,並按原來提出方向反其道而行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