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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樹立良好的學風、校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學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錄取到我校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照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書面向學校請假,並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須經學校招生辦公室批准,方為有效。請假一般不能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入學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體檢複查有疾病者,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認為不適宜在學校學習,且短期治療可達健康標準的,經本人申請,報學校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接到通知後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康複診斷”證明,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後,向教務處提出入學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可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持學生證和交費收據到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不符合註冊條件或不交納學費者不予註冊。每學期開學兩周內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 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學分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八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每學期課程考核依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考試成績採用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課和畢業論文(設計)等採用五級計分制(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計分。百分制與五級分計制的折算標準為: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考試分理論考試和實踐考試,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口試等。課程考試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比例一般為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考試方式與平時成績的評定方法應按照各專業制定的標準執行,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試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
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教學課程,其成績評定按《吉首大學實踐教學考核辦法》執行。
第九條 學生須通過學校組織的考試資格審查後方能參加課程考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相應課程考試:
1.凡未辦理免修手續缺課超過課程授課學時三分之一者;
2.凡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達課程作業量或實驗報告量的三分之一者;
3.凡未參加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者。
第十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一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按曠課對待,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進行個人小結和鑑定,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具體安排和要求由學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公共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體殘、體弱或患有疾病,經校醫院診斷證明,公共體育教學部同意,教務處批准,視其情況可適當降低要求,但須上體育保健課,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成績。
第十三條 學生勞動教育課和學生軍訓、軍事理論課、健康教育、形勢與政策等課程列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納入德、智、體綜合評分。
第四章 課程免修、緩考、補考
第十四條 學生通過自學確已掌握或已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門課程,且有關先修課成績良好,可按學校規定程式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大學英語、公總計算機、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理論與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等課程不能申請免修。
第十五條 申請課程免修的學生,須於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向所在學院提交“學生免修課程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審查同意後,由學院負責填寫“學生申請免修匯總表”報教務處審核。教務處按有關規定,組織免修課程的考試。考試通過者,可獲準免修,並按實際分數記入成績冊。考試未通過,不能免修。
通過免修的學生,由教務處以“課程免修通知單”的書面形式下發學生所在學院及任課教師所在教學單位。
第十六條 學生因病(須持學校醫院的有關證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提出緩考書面申請,經學院批准並報教務處備案後方能生效。學生有下列情況者,可以申請緩考:
1.因病住院,缺課超過授課時間的三分之一者;
2.突發傷病,經學校醫院證明不能參加考試者;
3.其他特殊原因,教務處確認不能參加考試者。
第十七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須參加補考。補考分為學期正常補考、畢業補考和畢業後補考。
正常補考是針對學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組織的補考,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的第二周進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參加正常補考:
1.期末課程考核不及格者;
2.經批准緩考者;
3.因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或未參加課程實踐教學環節,沒有通過期末考試資格審查,後補齊作業(包括實驗報告)或完成課程實踐教學環節,經教務處複審已具備考試資格者;
4.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參加期末考試者。
畢業補考是對補考仍不及格或不準正常補考的學生安排的考試,一般安排畢業前最後一學期第十周進行。
畢業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核准後,畢業後一年內補考。
第十八條 學生課程補考後,課程成績合格者,其成績一律以“60分或及格”記入成績冊。經批准緩考而參加補考的課程,其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記入成績冊。
第十九條 補考不允許緩考。特殊原因(因病、因傷),需經教務處批准。應補考的學生,未參加補考,其成績記為“零”分。
第五章 升級與留(降)級
第二十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且不及格科目未達到留(降)級標準者,準予升級。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經過補考後,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三門課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給予書面警示;累計有五門課或四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處理。
未達到留(降)級的學生,因學習困難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申請留(降)級,延長學習時間。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合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暫跟班試讀,參加課程考試,第一學年結束時,視全學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
第二十二條 符合留、降級條件或申請留(降)級的學生,由所在學院上報學生基本情況,經教務處審查批准,於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次數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專科學生只能留、降級一次)。留、降級手續於每學期初辦理一次(每學年第一學期初辦理留級手續,第二學期初辦理降級手續)。留、降級的學生應按降至年級的標準向學校繳納學費。
第二十四條 留、降級課程門數按以下規定計算: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且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所講內容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培養方案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時,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3.大學體育、任選課考核不合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學校被錄取專業就讀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讀一、二年級學生,可提出一次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
2.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5.應予退學的;
6.一般專業轉入藝術、體育類等特殊專業或特殊專業轉入一般專業;
7.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專業、轉學不得改變其原有層次和類別。
第二十七條 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1.根據轉專業要求,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吉首大學學生轉系(專業)審批表》;
2.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和簽署意見;
3.接收學院組織對轉入學生進行全面審查和考核,合格者予以批准並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4.教務處審核通過後,辦理轉專業相關手續。
學生轉專業應在開學前兩周申請和辦理,學期中間不予受理。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第二十八條 轉學的辦理辦法:
學生省內轉學,須經轉入學校和轉出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湖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並書面回復認可意見後,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1.本校學生要求轉學的,須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院長同意、教務處處長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再由學校推薦,擬轉入學校審核報批。具體手續按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05]8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2.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轉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教發[2005]8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
3.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開學前兩周或開學後一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以保證學生在新學期到轉入校學習。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後,須修滿轉入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畢業。學生轉專業前所修的課程成績將如實記載在成績庫中,接受學院應根據本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對學生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課程類別進行認定。如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檔次低於轉入專業或原專業未修的課程,必須重修。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四年制本科為6年,五年制本科為7年(專科不得超過4年)。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停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經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院證明等材料),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註明休學起止時間、缺課情況,院長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
2.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3.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連續休學第二年內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醫療費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徵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某種原因必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學院同意、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十五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將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經校醫院和所在學院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2.保留學籍學生在期滿前一個月(或開學前)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並附上保留學籍期間所在地街道(鄉)政府或接受單位開具的本人行為表現證明,經院長審核同意後,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3.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
4.休學學生復學後應降級編入原相應專業學習。
第八章 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學校規定學制兩年(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停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在校學習期間,經補考後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六門及以上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且無正當事由的;
7.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以上規定的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七條 因學習成績不合格而退學的學生,如平時表現良好,未受任何處分,或受到記過及以下處分後,經努力取得學校及以上獎勵,可申請試讀一次。
1.申請試讀必須填寫“學生試讀申請表”並簽署“試讀協定”。
2.試讀生必須留(降)級學習,試讀時間限定為一年,並按當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3.試讀期間課程學習成績全部合格,可繼續學習;否則終止試讀協定,按退學處理。
4.試讀期間,受警告以上處分者,給予退學。
第三十八條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院長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本人的在校內公告,同時報請省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
日起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2.未完成專業培養要求但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年,發給學習證明。
3.退學的學生,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出具任何證明。
4.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式按照《吉首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對其進行全面鑑定和審核,鑑定和審核的內容包括德、智、體、美等幾方面,其重點放在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態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內容,經畢業審核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因課程成績考核不及格或畢業論文(設計)及答辯而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允許在離校後一年內返校隨有關年級補考畢業時不及格課程,合格者準予換髮畢業證書。逾期不返校補考或補考後仍未達到畢業要求者,不再辦理換證手續。結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時,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換證實際日期填寫。
第四十四條 要求提前畢業的優秀學生,須在二年二期提出申請並附在校各學期所學課程成績以及最後一學年擬定課程計畫,經學院初審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核。經考核達到畢業規定,報學校批准後,準予提前畢業。
第四十五條 對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吉首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條例》規定的本科生,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並頒授學位證書。
第四十六條 未完成專業培養要求但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未滿一年、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湖南省教育廳主管部門註冊,並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輔修某些課程合格者,由學校出具輔修課程學習證明。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結業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我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審定通過,並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原《吉首大學全日制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檔案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吉首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