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吉首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條例(2004年9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
詳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凡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吉首大學本科畢業生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三條 凡吉首大學本科畢業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質;
2.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3.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4.身體健康。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
第四條 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吉首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本科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凡嚴重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反國家法令,品質惡劣而受到法紀懲處者;
2.違反校紀校規而受到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在校學習期間各門課程平均成績低於70分者;
4.大學外語、公總計算機和國語考試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者;
5.在校期間,產因學習成績差留(降)級者;
6.畢業論文(設計)成績未達到中等者;
7.因其他問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不授予學位者。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
第六條 我校成人脫產班、夜大、函授、自學考試(須我校為主考學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除符合第三條規定外,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本專業主幹課和實驗、實習課平均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課程合格。
2.通過湖南省成人學士學位外語考試(成人教育畢業生畢業後一年內參加考試成績有效)。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受紀律處分者;
2.在校期間考試作弊者;
3.在校期間經補考及格課程累計五門(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式
第八條 教務處是學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主管部門,在吉首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條 普通本科教育學位授予程式
1.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填報《吉首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
2.由所在院(系)的學位分委員會對其政治思想表現、學業成績和畢業生鑑定等材料進行逐個審查,提出本院(系)的學士學位授予名單並上報教務處;
3.教務處對各院(系)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匯總覆核,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4.校學位評定委員評審,確立學士學位授予名單,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5.大學外語、公總計算機、國語和畢業論文(設計)在畢業離校時未達到獲學士學位授予要求者,在畢業後一年以內公共考試合格,達到我校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經本人申請,可以按上述程式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條 成人本科教育學位授予程式
1.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成人教育主管部門按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初步審定,並向教務處推薦;
2.教務處按要求對其進行資格審查,並對申請者的政治思想表現、學業情況等方面進行複審;
3.組織專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者進行審核,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確定學士學位授予者名單,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報及授予工作於每年6月-10月進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未通過者,不得補授學士學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
第十二條 在學士學位授予過程中有作弊行為的,經查實和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後,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學生學位證書需妥善保管,遺失不予補發。
第十四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