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三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特編制《吉陽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隨之作出調整說明。
一、政府信息分類
市政府信息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三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需要向本機關獲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三亞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相關信息。依照《國家保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範圍。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鎮政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具體內容需查閱《三亞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目錄》涵蓋了政府的機構信息、政策檔案、工作信息、民生事項、行政執法、人事信息、財政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和辦事指南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本單位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鎮政府機構信息;
(2)鎮政府領導介紹;
(3)鎮政府規範性檔案;
(4)年度政府工作報告;
(5)鎮政府人事任免事項;
(6)突發事件;
(7)大記事;
(二)公開形式
(1)通過“中國三亞”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政府信息。
(2)通過三亞市政務服務中心查閱。
(3)通過三亞市檔案館、三亞市圖書館查閱。
(4)通過吉陽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查詢點查閱。
(4)其他方式:通過《三亞日報》、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三)查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登錄三亞入口網站後,進入吉陽鎮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子站,使用關鍵字進行檢索即可獲取該信息。
(四)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吉陽鎮人民政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吉陽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視窗處申請。地址:三亞市迎賓路483號吉陽鎮人民政府大樓1樓便民服務中心;
(二)申請處理
1.申請
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申請表可以吉陽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視窗處領取,也可以在“中國三亞”入口網站上下載,申請表複印有效。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詳細、準確;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2種方式提出申請: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吉陽鎮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視窗當場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登記
對於有效的申請進行登記並出具登記回執。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政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將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答覆
對於能當場答覆的申請,將當場給予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
(1)屬於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提供具體內容;不能同時提供的,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將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3)屬於不予公開的,將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4)不屬於政府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將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6)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
(7)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於《條例》第2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書》;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經吉陽鎮人民政府黨政綜合辦公室領導同意後延長,並出具《政府信息延長答覆期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處理時限
受理機構在受理申請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將告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來獲取申請公開的資料,但最晚不超過1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申請費用
收費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複製的成本費。如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憑有關證明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四、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