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體育局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市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八、研究制定全市體育產業開發規劃,發展體育市場;制定全市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並組織實施。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3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工作方針、政策,落實《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綱要》;研究起草和擬定全市體育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推動全市體育制度改革;制定全市體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並開展全市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四、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平衡全市性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五、指導、協調直屬單位承辦國際、國內各項體育競賽,組織全市綜合性體育競賽;籌備組織參加全國城市運動會。
六、貫徹執行有關涉外工作方針、政策,開展與國際、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流與合作。
七、研究擬定體育教育規劃,組織和指導體育科研工作,加強體育職工隊伍思想工作,培養體育幹部和專業人才,指導社會團體的體育工作。
八、研究制定全市體育產業開發規劃,發展體育市場;制定全市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計畫財務、勞動工資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體育宣傳、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管理體育外事工作。
(二)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工作。負責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老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體育工作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協助開展運動員的退役安置工作;指導優秀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工作。
(三)民眾體育處
擬訂全市民眾體育工作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全民體質監測制度;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指導社會團體的體育工作。
(四)訓練處(競賽處)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和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研究和平衡全市競技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和訓練基地發展工作;負責組織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賽事;負責教練員、運動員選拔、聘用及教練員崗位培訓工作;擬訂全市體育競賽管理制度及競賽計畫;負責相關賽事的籌備工作;指導競賽組織、裁判員隊伍建設;貫徹實施運動員、裁判員分級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科學技術研究,負責體育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擬訂全市體育科技發展規劃。
(五)體育經濟和市場管理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擬訂全市體育經濟政策、法規和規章;指導體育彩票銷售管理;負責全市體育產業統計、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研究,指導協調社會體育產業的發展;依法監管體育市場,規範管理本市體育經營活動,對體育經營的從業技術人員進行崗位培訓與考核認證;負責本部門政務公開、軟環境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財務預、決算;負責局系統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總支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制26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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