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第四條 第十條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管理,節約財政支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政府採購工作順利進行,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所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專戶資金)、自籌資金購買當年公布的《政府採購目錄》中規定的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實行國庫總預算會計集中支付。
第四條 政府採購資金劃撥程式:
(一)年初已經批准的政府採購資金的劃撥
屬於預算內的政府採購資金,由國庫處總預算會計直接支付供應商。屬於預算外專戶的政府採購資金,先從預算外專戶將採購資金化轉到國庫總預算會計帳戶,再由國庫統一支付供應商。屬於自籌的政府採購資金,在採購活動實施之前,由政府採購辦向採購單位下發《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劃撥通知單》(以下統稱《通知單》),各採購單位於《通知單》下發5日內負責將自籌資金足額劃撥到國庫帳戶。
(二)追加的採購項目和採購資金的劃撥
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採購項目和採購資金(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專戶資金,下同),由國庫處總預算會計在額度內直接支付供應商。
第五條 屬於年初已經確定的政府採購資金,主管處不再下達資金指標,由國庫處總預算會計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直接支付供應商。
第六條 政府採購資金結算程式:
(一)採購單位和採購執行機構應按標書或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組織專業人員對所購貨物、服務或工程進行驗收,據實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驗收報告單》(以下統稱《驗收單》);
(二)供應商提貨完畢,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以下統稱《申請書》),持採購單位和集中採購執行機構共同簽發的《驗收單》、《申請書》、質量驗收報告和契約及契約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檔案副本,向政府採購辦提出資金支付申請,政府採購辦的主管人員,根據契約等必要的結算手續,經審核無誤後,填寫《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審核單》,按程式批准後,向國庫總預算會計開出《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用撥款入帳通知單》(以下統稱《撥款入帳通知單》),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撥款入帳通知單》向供應商直接撥付政府採購資金。同時供應商應按標書或契約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國庫總預算會計轉交採購單位,《驗收單》、供應商《申請書》由政府採購辦留存;
(三)採購項目驗收合格,資金支付完成後,採購單位、採購單位主管部門和主管處根據《撥款入帳通知單》(視同財政撥款)進行帳務處理。帳務處理規定由省財政廳另行下發;
(四)採購資金如有結餘,政府採購辦填寫《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結餘資金返還通知單》,區別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採購資金全部由財政專項安排的,結餘資金全部留歸財政;
2、採購資金全部由採購單位自籌安排或採購資金由財政和採購單位共同安排的,結餘資金全部退還採購單位。
第七條 政府採購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性因素,導致預計的採購資金增加時,採購單位可同集中採購執行機構協商後報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審批,同意後可調減政府採購項目。
第八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應自覺接受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察檢查。
第九條 凡以前發布的省級政府採購資金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條 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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