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財政廳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統稱政府採購辦)每年的第四季度負責編制下一年度省級政府採購目錄,經批准後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第三條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各所屬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檢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專戶資金)和自籌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於本規定。
預算內資金是指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是指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省財政廳批准留用的資金。
第四條 採購執行機構單項採購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政府或省財政廳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下統稱門檻價)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採購方式。
第五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批准後執行。
在同一年度里,各採購單位對同一採購項目原則上不得採購兩次以上。
第六條 低於門檻價以下的採購項目的採購方式及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在規定出台之前暫時自行採購)。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七條 採購執行機構分為集中採購執行機構和採購單位。省財政廳政府採購中心和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政府採購中心是省級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集中採購執行機構,負責各項政府採購活動的組織與實施。第八條 集中採購執行機構是指省政府或省財政廳為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集中採購;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活動;
(三)受採購單位委託,代其組織採購事宜;
(四)辦理政府採購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九條 採購單位是指集中採購執行機構以外的採購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分散採購。
第十條 政府採購辦是採購執行機構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政府採購政策;
(二)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三)審批管理進入省級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四)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省級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五)擬定並調整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採購範圍的限額標準;
(六)編制省級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七)批覆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八)處理省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九)調整集中採購執行機構的政府採購任務;
(十)辦理省政府及財政廳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三章 政府採購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管理程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一)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二)編制並批覆政府採購計畫;
(三)確定採購方式;
(四)訂立及履行採購契約;
(五)驗收;
(六)結算。
第十二條 採購單位在編制年度收支預算時,應按照省財政廳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及批准的部門預算(或財務收支計畫)確定採購預算。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辦要依據省財政廳批覆的部門預算(含政府採購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並批覆省級年度政府採購計畫。
政府採購計畫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採購執行和考核的依據。
第十四條 採購單位的政府採購計畫按以下要求報送:
(一)年度政府採購計畫的報送
採購單位報送採購計畫時,凡涉及到當年公布的採購目錄內門檻價以上的項目,要按貨物、工程或服務類別細分年度預算,並在省財政廳批覆年度預算20日內,單獨編報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表》(以下統稱《計畫表》,),本表一式兩份,單位留存一份,報預算主管部門一份,無預算主管部門的採購單位直接報送省財政廳。
採購單位的預算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匯總基層報表,收到基層報表5日內向省財政廳主管業務處(室)(以下統稱主管處)和政府採購辦分別報送《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匯總表》(以下統稱《匯總表》,)並附所屬基層單位《計畫表》。
主管處對預算主管部門《匯總表》進行審查,並於收到預算主管部門匯總表5日內將審查意見(附基層單位《計畫表》送政府採購辦。按規定的程式經批准後,向採購單位下發《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計畫批覆》;
(二)臨時政府採購計畫的報送
採購單位預算執行過程中新增的政府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填報《吉林省省級臨時政府採購計畫表》,報送政府採購辦審批;
(三)政府採購月份執行計畫的報送
1、採購單位和採購單位預算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根據省財政廳批准的年度預算和政府採購辦批覆的省級政府採購年度計畫,按月報送政府採購執行計畫。具體報送時間和辦法按年度政府採購計畫的報送要求辦理。
2、採購單位報送的月份執行計畫,應是本月已經確定要購置且採購資金已經落實的項目,按規定應辦理專控商品審批的採購項目,應辦理專控商品審批手續。沒有專控商品審批手續,不能下達政府採購月份執行計畫。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辦要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和採購計畫,對採購清單審核無誤後,確定具體採購方式和承辦機構。其中,屬於集中採購的項目,由政府採購辦向集中採購執行機構發出《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任務通知書》,集中採購執行機構按要求組織採購。
第十六條 集中採購執行機構要按照政府採購計畫中確定的採購範圍和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後均應簽訂契約,契約訂立程式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監督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契約內容一經確定,採購執行機構應將契約草案的有關檔案報政府採購辦。政府採購辦收到契約草案後7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採購執行機構方可簽訂契約。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契約訂立後7日內,採購執行機構應將契約副本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應對契約履行時的政府採購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需要變更或終止的,採購執行單位應將變更或終止的理由及時書面報政府採購辦。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資金劃撥程式:
(一)年初已經批准的政府採購資金的劃撥
屬於預算內的政府採購資金,由國庫處總預算會計直接支付供應商。屬於預算外專戶的政府採購資金,先從預算外專戶將採購資金劃轉到國庫處總預算會計帳戶,再由國庫統一支付供應商。屬於自籌的政府採購資金,在採購活動實施之前,由政府採購辦向採購單位下發《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劃撥通知單》(以下統稱《通知單》,),各採購單位於《通知單》下發5日內,負責將自籌資金足額劃撥到國庫帳戶。匯款單位名稱;吉林省財政廳,帳號:20151515-43,開戶行:交行營業部,用途:政府採購。
(二)追加的採購項目和採購資金的劃撥
預算執行中追加的採購項目和採購資金,由國庫處總預算會計在額度內直接支付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資金結算程式
(一)採購單位和集中採購執行機構應按標書或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組織專人人員對所購貨物、服務或工程進行驗收,據實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驗收報告單》(以下統稱《驗收單》);
(二)供應商供貨完畢,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申請書》(以下統稱《申請書》),持採購單位和集中採購執行機構共同簽發的《驗收單》、《申請書》、質量驗收報告和契約及契約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檔案副本,向政府採購辦提出資金支付申請。政府採購辦的主管人員,根據標書、契約、《驗收單》和《申請書》等必要的結算手續,審核無誤後,填制《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支付審核單》,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向國庫總預算會計開出《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專用撥款入帳通知單》(以下統稱《撥款入帳通知單》,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撥款入帳通知單》向供應商直接撥付政府採購資金,同時供應商應按標書或契約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國庫總預算會計轉交採購單位,《驗收單》和《申請書》由政府採購辦留存;
(三)採購項目驗收合格,資金支付完畢後,採購單位、採購單位主管部門、主管處和總預算會計憑《撥款入帳通知單》(視同財政撥款)作相關帳務處理;
(四)採購資金如有結餘,政府採購辦填寫《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結餘資金返還通知單》,有關具體返還辦法按《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例採購審批。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列入當年採購目錄的項目,因特殊原因不宜實行集中採購的,採購單位可向政府採購辦提出書面特例申請,填報《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審批表》,經採購單位預算主管部門審核後指定專人,送政府採購辦審批。政府採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式批准後,下達《吉林省省級政府特例採購批覆通知書》,由採購單位自行組織採購。
第二十五條 特例採購批准後,採購單位要按批覆的採購方式自行組織採購,採購活動結束後5日內將採購情況隨同《吉林省省級特例採購結果反饋表》報政府採購辦和主管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防洪、救災和搶險等情況下的應急採購項目,經省政府主管領導批准後,可由採購單位先行採購,但應在採購活動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政府採購辦提出專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辦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是:(一)政府採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政府採購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進行,有無超計畫或無計畫的採購行為;
(三)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是否按規定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五)採購執行機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採購任務;
(六)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和採購資金撥付情況;
(七)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其中,監察部門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採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採購辦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採購執行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凡以前發布的有關省級政府採購方面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第三十一條 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