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字[2001]3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事(人事勞動)局,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中直駐省各單位人事(幹部)處:
為貫徹落實省人大通過的《吉林省人才市場條例》,加強我省人才市場的管理,我們依法制定了《吉林省發布人才招聘啟事審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該辦法相矛盾的,按該辦法執行。吉林省人事廳
吉林省人事廳
二OO一年五月十日
吉林省發布人才招聘啟事審批辦法
根據《吉林省人才市場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和其他傳播媒介發布人才招聘啟事,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為此,制定如下審批辦法。
一、審批範圍
凡在國家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國內計算機網路及國際網際網路等其他傳播媒介發布人才招聘啟事的用人單位(含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鄉鎮、”三資”、民營、個體企業、外省外商駐我省機構,下同),都必須經過相應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二、審批許可權
根據用人單位的隸屬關係及招聘範圍,在新聞媒體和其他傳播媒體發布人才招聘啟事,應由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須經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1、駐長省屬企事業單位(含由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審批的各類公司、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外商駐吉林省機構)的招聘啟事;
2、省外單位(含省外在吉林省內的辦事機構)在吉林省區域內公開招聘的啟事;
3、省內跨地區招聘或擬在全國性新聞媒體和其他傳播媒介刊播的招聘啟事;
4、省內各企事業單位在省級新聞媒體和其他傳播媒體刊播的招聘啟事。
省直、中直駐省內各市、州(不含省會城市)企事業單位在本區域內招聘人才,可由當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省會城市的中直企事業單位人才招聘啟事,可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也可到長春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經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的招聘啟事,可在省及省內各市、州新聞媒體和其他傳播媒介上刊播。
三、審批內容
用人單位發布人才招聘啟事,須事先向相應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檔案的複印件(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批件,企業單位的有效營業執照);擬刊播的人才招聘啟事(原文一式兩份),內容應包括招聘人才的數量、崗位、條件、待遇等。
四、審批程式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自接到用人單位發布人才招聘啟事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辦結。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批覆;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其理由。
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批准的人才招聘啟事,應在啟事原文上籤署意見,加蓋審批專用章,並向媒體及其他傳播媒介提供批准文號。新聞媒體及其他傳播媒介刊播時,須同時刊播批准文號。未經審批部門同意,新聞單位及其他傳播媒介不得更改廣告原文內容。
五、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人才招聘啟事審批的管理。新聞單位和其他傳播媒介對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人才招聘啟事,不準刊登或播發。對由於在審批過程中把關不嚴或故意推拖等原因造成後果的和未經批准發布人才招聘啟事的新聞單位和其他傳播媒介,要按《吉林省人才市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發布人才招聘啟事批准書(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