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4]15號
【發布日期】1994-05-30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
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吉政發〔1994〕15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省政府關於治理整頓亂收費的各項規定,進一步明確在吉林省行政事業收費管理目錄中確立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項目、收取範圍、標準、免徵範圍等,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內容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其收取的項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氣、公交、市政設施,城市集中供熱設施,城市排水管道設施,城市環衛設施,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園林綠化費;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費;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費;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
二、收費範圍
(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收費範圍為:在我省城市投資建設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務業用房。
(二)城市園林綠化費的收費範圍為:未按規劃要求和《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套綠化建設的項目。
(三)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需要由城市供應自來水的新建、擴建、改建工業企業及商業、服務業設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項目。
(四)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收費範圍為:在全省城市投資建設的民用建築和其他建築項目。
(五)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全省13個重點人防城市(長春、四平、吉林、公主嶺、白城、延吉、遼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圖們、敦化)按國家規定應建而不建或暫不能同步配套建設人防工程的建設項目。
(六)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規定撥出商業用戶的建設單位。
(七)教育網點建設費的收費範圍為:在我省城市投資建設的除能源、交通、農業、教科文衛、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設施外的所有項目。
三、收費標準
(一)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根據城市規模,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綜合預算造價核算徵收。長春、吉林按10%徵收;除長春、吉林外的地級市(含延吉市)按8%徵收,其他城市按5%徵收。
(二)城市園林綠化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收取5元。
(三)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費,按所增加用水量,每噸收取400元水增容費。
(四)城市消防設施建設費,按建築面積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築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五)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六)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按每平方米綜合預算造價的7%收取。
(七)教育網點建設費,城鎮住宅建設每平方米收取25元,其他基建項目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免收範圍及核准辦法
(一)免收的範圍:
1.獨立自成體系的工、礦、林區企業和大專院校,凡屬以其為主體設立的建制鎮管轄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自行建設的住宅及其他建設項目;
2.開發改造小區中的回遷居民住宅部分(不含超規定面積部分);
3.各級政府為“解危”、“解困”戶建造的住宅;
4.符合《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集資合作建造的住宅。
5.私人自建自用的住宅。
(二)核准辦法:
由開發或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拆遷安置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有關部門方可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免收的項目不含重點人防城市結建人防工程配套費。
五、城市基礎設施費的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條件的應集中統一徵收,按比例分配使用;由於徵收範圍不同,不宜統一徵收的項目,應歸口徵收,以減輕企業負擔。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單位,必須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暫屬預算外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實行,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下達前各地自行制定和以各種名目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收取所含內容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相同的,一律停止執行。